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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30日,???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等5部門發布《北京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預付費監管辦法(試行)》,概要如下:
《北京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預付費
監管辦法(試行)》文件解讀
一、制定《監管辦法》的背景是什么?
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要求加強單用途預付卡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市場秩序,防范社會風險。
二、《監管辦法》的依據和目標是什么?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交通運輸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駕培行業實際,市交通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北京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預付費監管辦法(試行)》,進一步規范本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以下簡稱駕培)機構預付費經營活動,防范駕培機構經營風險引發社會風險,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監管辦法》的創新特點是什么?
一是既考慮本市駕培機構預付費經營風險,同時充分考慮本市駕培行業的合理發展,對預收資金按一定比例實施監管,而非全部監管。二是落實市“6+4”一體化綜合監管要求,支持質量信譽等級高的駕培機構發展,對于2020至2022年質量信譽等級均為AAA級的駕培機構,可降低預收資金存管比例。三是引導駕培機構規范經營、優質服務,注重培訓和服務質量,建立預收資金存管比例動態調整機制。
四、《監管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一是確定工作原則、工作職責、備案要求。二是明確適用范圍和收費方式,并確定預收資金存管比例。三是引導駕培機構規范經營、優質服務,建立預收資金存管比例動態調整機制。四是明確了存管模式、撥付規則、退費及糾紛處理以及各方責任等。
五、《監管辦法》的關鍵詞是什么?
駕培機構、預付費、備案、資金存管。
六、《監管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適用于北京市行政區域內駕培機構的預付費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預付費經營活動是指駕培機構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中,預先收取學員培訓服務費用,并提供相應培訓服務的模式。
七、《監管辦法》明確了預付費交易的注意事項是什么?
一是駕培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網頁等醒目位置公示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并于提供培訓服務前向學員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以外收取其他費用。
二是駕培機構應當參照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聯合制定的《北京市機動車駕駛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與學員簽訂合同(含電子合同)。合同內容應當符合《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嚴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學員合法權益。
三是駕培機構應當就合同約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退費方式、退費流程等事項充分告知學員。
從實踐看,預付費交易存在一定風險,需謹慎交易。學員應當審慎簽訂合同,在簽訂合同前,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包括培訓服務費用支付、退費、培訓服務費用構成明細表等,特別是審閱其中具有選擇性、補充性、修改性的內容,注意防范潛在的風險。
八、備案及資金存管的流程是什么?
(一)備案
按照《北京市交通運輸行業單用途預付卡備案管理辦法》(京交行發〔2023〕1號)規定,符合條件的駕培機構應當通過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管理的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服務系統進行備案(網址:http://scjgj.beijing.gov.cn/)。
(二)資金存管
1.駕培機構應當自主選擇 1家本市轄內商業銀行或其分支機構作為存管銀行,開設唯一的資金存管專用賬戶。
2.在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與存管銀行簽署預收資金存管服務協議。
九、預收資金存管的要求及存管比例是什么?
(一)存管要求
駕培機構應將全部預收資金直接存入本機構存管專用賬戶,同時將相關交易信息報送至存管銀行。存管銀行將預收資金按照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存管比例留在存管賬戶中作為存管資金,剩余預收資金應當在 1個工作日內撥付至駕培機構。
(二)存管比例
1.駕培機構初次建立存管專用賬戶時,存管比例為全部預收資金的40%。
2.2020年、2021年、2022年質量信譽等級均為AAA的駕培機構初次建立存管專用賬戶時,存管比例可調整為全部預收資金的30%。
十、預收資金存管比例如何調整?
建立駕培機構預收資金存管比例動態調整機制,最低為 10%,最高為 100%。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綜合評估的基礎上,動態調整存管比例,填寫存管比例告知書并告知存管銀行,督導駕培機構按照要求納入預付費監管。
(一)根據駕培機構質量信譽等級、信用評價等級、涉費投訴情況,按年度調整存管比例
1.上年度質量信譽等級為AAA且信用評價等級為A+的,存管比例降低5%;質量信譽等級和信用評價等級均高于上年度的,存管比例降低5%;質量信譽等級為B或信用評價等級為C的,存管比例提高5%;質量信譽等級或信用評價等級低于上年度的,存管比例提高5%。
2.上年度無預付費投訴的,存管比例降低10%。
3.上年度預付費投訴解決率低于90%的,存管比例提高5%。
(二)駕培機構出現下列情況的,即時調整存管比例
1.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自次月起存管比例提高10%。
2.受到行政處罰的,自次月起存管比例提高5%,期限 1年。
3.教練場地租賃期滿前3個月未提供新租賃合同的,自次月起存管比例提高至100%,直至提供租賃期限3年及以上的租賃合同。
上述調整的存管比例可累加。
十一、存管資金如何撥付?
存管資金的撥付與培訓進度相匹配。駕培機構按《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大綱》完成一至四階段培訓服務并經學員確認后,存管銀行按照存管資金的20%、35%、35%、10%,于2個工作日內向駕培機構撥付資金。學員超過7日未確認的,視同為確認。雙方存在爭議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合同約定處理。
十二、相關部門在預付費監管中承擔的責任是什么?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駕培機構預付費經營活動監管工作的統籌協調、監督指導。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駕培機構預付費經營活動監管工作。
交通運輸執法機構:負責駕培機構預付費經營活動的行政執法工作。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負責建設預收資金存管信息平臺,明確存管銀行接入標準,規范存管服務,歸集開展存管業務的存管銀行報送的資金存管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負責指導商業銀行辦理預收資金存管專用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業務。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負責指導存管銀行做好預收資金存管工作。
市駕培行業協會:負責加強行業的自律管理、自我約束,引導會員依法、合規開展預付費經營活動。根據駕培行業經營特點,有針對性地向學員提示預付費風險,協助化解消費糾紛。
十三、如何開展預付費監管檢查?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預付費監管納入交通一體化綜合監管體系,預付費制度執行情況作為駕培機構信用評價的考核指標。根據“風險+信用”綜合評級情況,分級分類開展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發現問題的,依法采取非處罰類和處罰類監管措施。信用評價、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將在“信用交通北京”和“信用中國”等網站向社會公開。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聯合檢查工作機制,依各自職責對駕培機構預付費經營活動開展聯合檢查。
十四、《監管辦法》的實施時間是什么?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辦法施行前已經開展預付費經營活動的駕培機構,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90日內完成資金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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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文編:劉建瑩、李峰
審核:劉建瑩
發布: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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