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源網絡,侵刪)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親朋好友相聚把酒言歡,本是一件暢快之事,但有人卻在聚餐后自行外出遭遇交通事故,在這種情況下,同飲者需要擔責嗎?
案情簡介
2023年6月,劉某、張某應林某的邀請來到錢某經營的飯店與林某共進午餐,席間劉某身體不適,吃了一點就先行離開,張某與林某同飲啤酒,共飲4、5瓶后林某有事先行離開。后林某駕車與之前約好的趙某父子、孫某三人到達某燒烤攤,四人在吃飯期間共點啤酒10余瓶,一小時后四人一起離開。林某駕駛車輛回家后時隔近兩小時又駕車外出,在途經某路段時,所駕車輛與道路邊行道樹及交通標志桿發生碰撞,林某當場死亡。
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林某駕車過程中,實施了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駕車行駛未確保安全車速、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
林某家屬認為劉某、張某、錢某、孫某等共同飲酒人未盡到照顧、勸阻義務,放任林某駕車離開,應對林某的死亡結果承擔賠償責任,遂將六人訴至法院,請求六人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
爭議焦點:六被告是否有過錯,應否對林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錢某為飯店的經營者,并未參與林某組織的飯局,雖然在同一空間,但不應認定為“共同飲酒”;劉某因身體不適未與林某飲酒且先行離開;張某雖與林某飲酒,但喝至中途林某有事先行離開并付了餐費,對其之后的行為張某無法控制;孫某作為林某的朋友介紹林某與趙某父子見面,四人交談約一小時后離開,從監控看離開時幾人都能自己行走且意識清醒。事發當日六被告雖與林某共處過或共飲過,但無證據證明在相處過程中六被告對林某有勸酒或強迫其飲酒的行為。
其次,本案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林某家屬認為共同飲酒人明知林某飲酒,卻對其駕車行為未盡必要的提醒、勸阻義務,其存在飲酒行為與事故之間事實因果關系上的關聯性。因林某已經死亡,對于當初飲酒的具體情形以及酒后共同飲酒人是否對林某酒后駕車的行為盡到必要提醒、勸阻義務的客觀事實無法查明。但林某駕車到家后再駕車外出發生交通事故,飲酒與再次駕車行為有相當的時間間隔,飲酒行為并非交通事故的近因,共同飲酒者對該危險的發生不具有可預見性。
第三,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林某對喝酒行為應有自控能力,也應當預見到酒后、無證、超速駕駛機動車輛的危害性,但林某明知喝過酒回到家后不休息卻仍然駕車外出,以致造成發生單方交通事故死亡的慘烈后果。
結合上述事實,法院經審理認為,從普通人的認知來講,無法過于苛責共同飲酒人對于吃飯、聚會結束一、二個小時后所發生的事故存在相應預知,林某家屬亦無證據證明六人在林某的死亡事故中存在過錯,故林某家屬要求六名共同飲酒人對林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理由不當,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林某家屬不服法院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親朋好友聚一起正常吃飯飲酒系情誼行為,其本身雖不能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在共同飲酒的先行為下,會附隨產生提醒、勸阻義務和侵害賠償責任。在共同飲酒侵權糾紛中,共同飲酒人的提醒、勸阻義務,來源于其先行為導致的應當預見或能夠預見的危險狀態,判斷預見可能性是否存在,要具體結合飲酒場所、飲酒人狀態、飲酒人年齡及職業等因素。比如明知飲酒人不勝酒力或需要駕駛車輛或者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等情況,共同飲酒人依然勸酒或對他人的不當勸酒行為不予制止,在此過程中對于可能發生的酒后突發疾病、酒后駕駛車輛引發后果、酒后嘔吐物導致窒息以及酒后高危作業帶來的損害等,共同飲酒人應當采取積極的救助行為。
在此提醒廣大群眾:
第—,飲酒者應量力而行。飲酒者對自身酒量以及身體狀況是否適宜飲酒應當了解,對自身安全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
第二,共同飲酒人應文明飲酒。為營造文明和諧的社會風氣,共同飲酒人應摒棄強迫性勸酒、斗酒等不良行為,并對不良行為進行有效勸阻。若發生明知對方的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行為,共同飲酒人需要承擔責任。
第三,共同飲酒人應相互照顧。共同飲酒人對醉酒者負有幫扶、照顧、護送義務。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共同飲酒人應將醉酒者送至醫院或者安全護送回家交由家屬照顧;對飲酒人酒后駕車行為應及時勸阻,避免因車禍造成損害。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來源:煙臺中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