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一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
201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建立起防止司法干預“防火墻”和“隔離帶”,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劃出“紅線”,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制度保障。
規定二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防止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干預辦案,確保公正廉潔司法。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員會印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架起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高壓線”,明確責任追究,確保司法人員依法獨立公正辦案。
規定三
《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下稱《規定》),這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確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大舉措。
目的: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有利于防止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以不正當方式對案件辦理進行干涉或者施加影響,保障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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