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8月15日),在第二個全國生態日之際,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下簡稱上鐵法院)、上海市寶山區司法局、上海市寶山區生態環境局在寶山區吳淞創新城共同揭牌成立環境保護“楓橋經驗”實踐基地。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光賢、上海市寶山區副區長陳匯青、上海市生態環境局二級巡視員楊春林出席活動,上海市人大代表王芳、上海法院系統、政府相關部門代表及多家媒體應邀參加揭牌活動。
簽署工作備忘錄
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
推動環保糾紛預防與化解
活動現場,三家單位共同簽署了《共建環境保護“楓橋經驗”實踐基地工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
建立環境保護“楓橋經驗”實踐基地,是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積極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強化“抓前端、治未病”,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有力實踐。
備忘錄指出,建立實踐基地旨在推進司法與行政有效銜接,聚合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強化生態環境領域爭議糾紛預防和生態修復前端治理,努力將爭議糾紛消弭在基層,化解在當地,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生態環境基層治理格局。
備忘錄明確了實踐基地各項功能,如定期發布具有示范效應的環資審判“楓橋經驗”典型案例、組織各項法治宣傳活動、制發綜合治理司法建議等,多措并舉,推動環境保護社會綜合治理。
環境保護“楓橋經驗”實踐基地
強化協調聯動
深化環境保護基層治理
活動現場,王光賢、陳匯青、楊春林、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復議受理與調解處處長沈濤共同為環境保護“楓橋經驗”實踐基地揭牌。
活動最后,上鐵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肖偉琦發布5起環資審判“楓橋經驗”典型案例,多方面呈現環保爭議糾紛的全流程協調化解機制,為進一步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推動環保爭議糾紛的預防和化解提供參考。
近年來,上鐵法院積極與行政機關、檢察機關、社會組織等部門建立多元化協調聯動機制。此次環境保護“楓橋經驗”實踐基地的成立,是推進司法與行政有效銜接,發揮聯動協作效能,深化環境保護社會綜合治理的又一生動實踐。
陳匯青在致辭中指出,寶山已進入推進“一地兩區”建設、打造新時代現代化轉型樣本的關鍵階段,將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探索實踐生態環境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并以“同向發力、同頻共振、同題共答、同源共治”概括了實踐基地未來工作方向。他最后表示,寶山將攜手上鐵法院,共建實踐基地,共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王光賢肯定了上鐵法院在生態司法、服務全面綠色轉型發展大局方面所取得的成績,并對織密法治保護網、推動上海生態環境保護提出要求: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服務上海高質量發展大局,讓環境更美、發展更綠、群眾更舒心;要緊扣審判主責主業,打造環保多元解紛快車道,提升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建設成效;要堅持聯動形成合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大格局,著力構建一體化多層次協作機制。
上鐵法院
環資審判“楓橋經驗”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1/
依托調解委員會委派專業調解員
訴前高效化解環保糾紛
——某工業公司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及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
基本案情
上海市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浦東城管局)對某工業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該公司在A地實施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即投入工業氣體儲存的行為,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故對該公司罰款人民幣60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某工業公司不服,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決定對上述處罰決定予以維持。某工業公司認為其從事的經營行為并未造成大氣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等環境問題,且建設項目已停止運行,不會造成新的環境污染,故起訴至上鐵法院,請求判決撤銷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
處理結果
上鐵法院立案審查期間,為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依托與上海市徐匯區司法局共同設立的徐匯區第二聯合調解委員會,先行委派對環境保護有專業特長的調解員開展訴前調解工作。法院指導法官與調解員溝通后,考慮到該案件系行政機關享有自由裁量權的案件,雙方存在調解可能性,故由調解員與雙方當事人多次聯系、深入溝通,了解案件基本情況。經對化解方案進行多次溝通,逐步縮小差距,最終各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某工業公司不再堅持訴訟,糾紛在訴前得到高效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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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環保糾紛訴前化解是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預防糾紛、化解矛盾的重要方式。上鐵法院將環保解紛工作向前延伸,依托調解委員會,委派對環境保護有專業特長的調解員進行調解。在法院指導法官的參與下,調解員一方面從法律角度向某工業公司闡明涉環保行政處罰法定要件及處罰幅度要求,降低其不合理的心理預期;另一方面,又向浦東城管局釋明,在運用自由裁量權時,要把握好“度”,既要有能處罰違法行為的“力度”,也要充分考慮被處罰人違法次數、主觀故意、危害后果、改錯表現等情節,彰顯執法“溫度”。經多次協調化解,成功使環保糾紛止步于訴前,確保環境違法行為得到有效懲治,降低了當事人訴訟成本,促進企業快速回到正常經營軌道,恢復生機。本案糾紛的訴前一次性解決,滿足了當事人公正、高效、實質解決行政爭議的多元司法需求,為打造新時代環保糾紛化解新模式進行了積極探索。
/案例2/
生態環境部門對環境損害修復進行前端發力
法院為協同治理進行司法確認托底
——上海市黃浦區生態環境局與某貿易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群眾舉報制造局路綠化帶有占綠毀綠行為。經相關職能部門調查發現,某貿易公司在此處經營生鮮超市。為了貪圖方便,超市在綠化帶內鋪設大量木板供顧客踩踏或者臨時堆放物品,造成原覆蓋的綠植被完全破壞,土層直接裸露,綠化帶損毀嚴重。之后,在檢察機關的支持參與下,上海市黃浦區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黃浦生環局)與該公司磋商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約定由該公司對其破壞的綠化帶進行生態修復,包括綠化設施修復、綠化補種、綠化養護、增建綠化防護設施等,并對修復情況進行評估,費用共計6萬余元。
處理結果
黃浦生環局與某貿易公司向上鐵法院申請確認雙方簽訂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有效。上鐵法院經審理認為,申請人雙方為實現受損生態環境的修復,自愿達成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遂裁定確認前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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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是上海市首例引入支持磋商機關(檢察機關)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案件。在檢察機關的支持參與下,生態環境部門與案涉企業先行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督促企業主動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本案創造性地設置“三角桌”法庭,法院、支持磋商機關、申請人各列一席,由法院確認協議效力,實現爭議閉環解決,避免新的行政爭議或者民事侵權訴訟發生,體現出法院、支持磋商機關、環保行政機關、義務人既在不同的角度,又在同一個維度上進行溝通,突出“和合共生”的生態環境保護理念,真正實現司法助推、多元共治。此次創新是法院在司法保護生態環境領域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的新探索,也是發揚我國傳統文化中“無訟”理念的重要舉措。
/案例3/
法院與行政職能部門協作疏通許可證辦理堵點
全鏈條解決排水造成的污染糾紛
——某餐飲公司不服上海市水務局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上海市水務局現場執法檢查發現,某餐飲公司實施了未經許可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的行為,遂責令某餐飲公司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定期整改完成并申請取得排水許可證。而后,某餐飲公司因未按時完成整改,被上海市水務局作出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某餐飲公司認為,其已認識到行為違法性,但因租賃的經營房屋系歷史保護建筑,沒有進行過雨水、污水管道分離,難以在短時間內完成整改并取得排水許可證。某餐飲公司遂起訴至上鐵法院,請求撤銷相關行政處罰決定。
處理結果
審理過程中,某餐飲公司明確表示已認識到其行為的違法性,并已采取整改行動,但因歷史遺留問題無法完成整改,造成水務執法部門仍需依法罰款。為實質性化解環保糾紛,上鐵法院針對雨水、污水管道混用的關鍵問題,協調水務執法、市政等部門主動履職,進行雨水、污水管道分離,截污納管。某餐飲公司最終完成排水整改,并依法取得排水許可證。考慮到某餐飲公司近幾年經營非常困難,排水整改花費近50萬元,又被處以高額罰款,企業難以繼續經營。上鐵法院依法組織原、被告雙方協調溝通,水務執法部門根據某餐飲公司已認識到其行為的違法性并積極完成整改,取得排水許可證等實際情況,結合過罰相當原則,最終同意適當降低處罰金額,某餐飲公司申請撤訴。上鐵法院認為該公司撤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遂裁定予以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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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系上鐵法院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依靠相關職能部門有效化解環保行政糾紛的典型案例。審理過程中,上鐵法院找準問題癥結,聚焦雨水、污水管道混用這一關鍵點,積極溝通聯系水務、市政等職能部門,共同研究疏通排水許可證辦理的堵點,全鏈條解決排水難題,使得企業經營排水納入法治軌道,實現環境保護的長效治理。同時,為了維護小微企業良性、健康發展,優化營商環境,又主動發揮居中協調作用,從行政處罰的合理性中尋求爭議化解的契合點,推動環保處罰爭議的實質性化解,避免了后續糾紛的再次發生。
/案例4/
找準環保癥結破解“一事多案”
“一次解紛”防止程序空轉
——某食品公司不服上海市寶山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及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系列案
基本案情
某食品公司是一家豆制品生產加工小微企業。上海市寶山區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寶山生環局)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食品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廢水總排口水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標準。經多次檢查、復查,該食品公司仍存在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寶山生環局先后向該食品公司發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責令停產整治決定并作出兩份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某食品公司不服,向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寶山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寶山區政府復議決定予以維持。某食品公司向上鐵法院提起四起行政訴訟,分別請求判決撤銷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責令停產整治決定及兩份行政處罰決定。
處理結果
上鐵法院審理中發現,四案具有關聯性,均因排放水污染物超標行為引發,且罰款總金額巨大,故決定一并處理,尋求一攬子實質化解方案。經溝通,某食品公司承認環保設施存在老化情況,確實不應該超標排放水污染物。在上鐵法院監督、寶山生環局指導下,某食品公司通過提交整改情況報告、廢水處理改造方案等進行積極整改,最終完成環保設施改造升級。經第三方專業機構復檢合格后,某食品公司順利恢復生產經營。該公司還制定了“污水運行操作說明”,形成生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考慮到該公司系小微企業,為了優化營商環境和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本著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上鐵法院向寶山生環局建議重新進行處罰裁量,酌情調整罰款數額。在法院組織多次溝通協調后,寶山生環局同意根據法律規定及該公司實際情況適當降低罰款數額,當事人就調解方案達成一致。某食品公司認為爭議已經徹底解決,遂申請撤回另外案件的起訴。上鐵法院認為撤訴系該公司真實意思表示,裁定予以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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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小微企業是我國市場經濟的主體之一,對小微企業既要發揮其增強市場活力、擴大就業、改善民生的重要作用,又要督促其依法、規范經營,切實保護生態環境。本案中,某食品公司被多次處罰,面臨破產風險。上鐵法院以新時代“楓橋經驗”就地化解矛盾糾紛為原則,一方面依法履職,支持生態環境部門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小微企業進行監管,督促某食品公司完成環保設施改造升級,并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檢測評估,確保改造合格,強化對破壞生態環境行為的整治,形成生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另一方面關注民生,以“如我在訴”的理念,多次組織當事人協調溝通,促進生態環境部門在監管中做到“放管得當”,最終一次性快速高效解決所有環保糾紛,真正做到政通人和、案結事了,幫助小微企業走上健康、規范的綠色發展之路。
/案例5/
“放水養魚”創新執行方式
恢復企業經營促進判決履行
——某門窗公司污染環境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執行案
基本案情
某門窗公司違反國家規定,在未申報通過環評及未設置污水處置設備的情況下,擅自生產,將鋁合金表面處理中產生的含有超標重金屬的有毒廢水通過暗管向外排放,嚴重污染環境。上鐵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某門窗公司罰金及環境損害賠償和鑒定評估費共計約5萬元。判決生效后,某門窗公司未履行判決確定的支付錢款義務。上鐵法院依據規定將案件移送執行。
處理結果
執行中, 執行法官通過網絡查詢系統、實地走訪,與賠償權利人檢察機關聯合調查,確定股東龔某履行判決確定的支付錢款義務。考慮到某門窗公司作為一家成立多年的鋁合金生產企業,如果能恢復相關產品的生產重返市場,就能履行賠償款。因此,上鐵法院經慎重評估,并與檢察機關協商后,同意龔某提出的重新投資、異地選址等計劃,并決定龔某以分期履行的方式每月繳付相應費用。最終,被執行人某門窗公司恢復生產,所有賠償款和罰金均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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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該案是本市污染環境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首例移送執行案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能否執行到位,關乎受損害的生態環境能否有效修復。上鐵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巧用“放水養魚”潤澤“營商沃土”,一方面同意被執行人重新投資設立企業,恢復生產,同時采取分期履行的方式,既確保賠償款項執行到位,又減少對其正常經營的影響;另一方面,與檢察機關聯合執行,確保重新設立的企業能恢復生產并對環境無任何污染。本案中,上鐵法院以有解思維,疏通執行案件“堵點”,確保受損生態環境得到有效恢復的同時,最大程度地降低對企業正常經營的影響,實質性化解環保矛盾糾紛,實現雙贏多贏共贏,為助力經濟社會綠色、高質量發展貢獻司法力量。
來源丨“上海高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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