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真的是無妄之災!山東青島,男子剛買了輛電動車停在快餐店門口準備吃飯,卻被一名老大爺盯梢了。
老大爺趁其不備騎起電動車就跑,男子怒火中燒沖上前就踹了一腳,哪知道他這一腳惹上了天大的麻煩,老大爺人沒了,老大爺的家屬把男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112萬元。
男子很氣憤,稱自己是合理合衛保護自己的電動車,老大爺的死跟自己一點關系沒有,不要拿“人死為大”這樣的理由來作說辭。
但是法庭的判決讓男子很心塞。
案件經過:
青島男子大壯(化名),人如其名,長得壯實,人站在那如一堵墻,一跳躍能踩到人天靈蓋,都能參加奧運會跳高比賽了。
同時大壯也嫉惡如仇,最看不慣偷雞摸狗之事,平時路見不平都會拔刀相助,他怒吼一聲能把場面震懾住。
但是沒想到這種雞鳴狗盜之徒有一天竟然敢摸他這老虎屁股。
案發當天大壯騎著剛買來的電動車來到一家快餐店吃午飯,電動車就停在了店門口的馬路邊上,因為饑腸轆轆的滿腦子想著紅燒肉大米飯,卻忘記了拔鑰匙。
他這粗心大意的舉動正好被一位老大爺盯上了,這老大爺正缺一輛電動車代步,但是他不想著按正當途徑去購買一輛,卻動起了歪心思在街上轉悠,大壯這馬大哈遭了秧,被盯梢了。
大壯剛點了份紅燒肉飯正要下筷子,扭頭發現老大爺正推著他的電動車就要跑,大壯反應賊快,頓時大吼一聲:“敢偷我的車,弄死你!”
如雷般的怒吼把對面的食客嘴里的肉都震得掉地上了。
但見他一個箭步竄出了快餐店就追趕老大爺,看到兇神惡煞的大壯,老大爺嚇得趕緊加大油門往馬路那頭跑。
但是電動車的加速度還趕不上大壯的加速度,大壯一邊罵一邊追,轉眼追了上去跳了起來,騰在半空時往大爺后背輕輕踹了一腳。
老大爺身形不穩,連電動車一起摔倒在地上,但是大壯知道控制自己的力度,加上車速并不快,老大爺和車子都是緩緩摔倒的,按道理并沒什么大礙,畢竟大壯并不希望大爺受傷,只是阻止大爺把車開跑了。
大壯罵罵咧咧地把自己的電動車扶了起來,還不忘罵老大爺這么老了還干這種事,小心短命幾年,因為看對方歲數大了,也沒有對他怎么樣。
但是老大爺倒地后并沒有馬上爬起來逃走,卻蜷在地面上雙手捂胸,表情痛苦,像是喘不過氣來,大壯見壯,就來氣了,說道:“吶,你別在這訛人啊,這里可是有監控的!”
但是老大爺的表情痛苦可不是能隨便就能裝出來的,大壯意識到大爺的身體可能有問題,不敢怠慢,趕緊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并扶大爺起來忙幫揉搓胸口。
最是最終嚴重的事情還是發生了,老大爺竟然因為受刺激而引發冠心病突發,最終也沒能搶救過來。
老大爺的家屬得知事件的經過后,非但沒有因老大爺偷大壯的電動車而表示歉意,反而怪大壯踹了大爺一腳,也就是因為他這一腳把大爺踹倒在地,才引起老大爺冠心病突發,最終造成老大爺死亡,這責任大壯必須承擔。
隨后家屬看與大壯協商賠償的事情未成,一紙訴狀把大壯告上了法庭,要求大壯賠償各項損失共112萬元。
在法庭上大壯稱自己這是正當防衛,阻止大爺偷走自己的車輛,踹他一腳并沒有超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
大爺本身就有冠心病的事情他根本不知道,要是知道別說踹他,追都怕他訛上了。
他的行為本來就違法,作為一個成年人就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大壯并沒有過錯,不應該承擔責任。
但是法院卻不這么認認,最終還是判大壯賠償大爺家屬5.6萬元,也就是承擔5%的責任,大壯很不服氣,一輛電動車也才1500元,竟然為了把它搶回來卻要貼進去5.6萬元,這也太冤枉了。
案件在網上公布后,也引起網友們的熱議:
網友A表示:以后遇到被偷的時候,你不但不能把對方追急了,你還得提醒小偷別著急,慢慢來,不然吃虧的是自己。
這真的很諷刺,被小偷了,還得保障小偷的人身安全?
網友B表示:看到小偷得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別一驚一乍的,不是為了要你冷靜應對如何抓小偷,而是別把小偷嚇壞了,人家東西沒偷著,還被你嚇出心臟病,你是不是很不應該?
人家偷你東西,你為什么要叫?
這問題看著很愚蠢,但是卻暗藏玄機,都不知道怎么回答好。
網友C表示:法不能向不法讓步,敢于向不法分子做斗爭,理應得到表揚,否則維權的成本太高,犯罪的成本太低了。
法律分析
那么從法律角度分析,大壯為何最終還被判負責5%的責任呢?
在本案中,爭議的焦點在于大壯在保護自己的財產不受侵害的過程中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在正當防衛的合理范圍內,是否存在防衛過當而導致發生侵權行為,其侵權行為與大爺的冠心病突發存在因果關系。
第一,本案中,老大爺偷大壯的電動車,大壯阻止大爺偷電動車,追上去后踹倒車輛與大爺,從監控來看,大壯的行為是阻止偷盜行的常規操作,并沒有不妥之處。
根據《刑法》第20條規定對正當防衛的解釋,為了使國家,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等權利免受正在進的不法行為侵害,當事人采取必要的制止措施制止不法侵害進行,造成不法侵害人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當然,這里的正當防衛,關鍵在于“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必須“正當”,也就是必須控制在“合理范圍”之內,這個合理范圍的標準一般是指“制止不法侵害的措施的強度,已達到制止不法侵害行為中止即可”。
因此,大壯的阻卻不法侵害行為的措施是控制在合理范圍之內,是屬于正當防衛,并不會構成刑事責任。
第二,老大爺的死與大壯踹的那一腳應存在因果關系,大壯存在一定的過錯。
但是最終大壯還是要承擔5%的責任,理由是最終尸檢結果證明,老大爺的冠心病突發是與受到大壯踹的那一腳有關,雖然大壯那一腳力度并不大,如果老大爺本身就沒有冠心病史,受這一腳并無大礙,但是大壯實在倒霉,踹的老大爺正好有冠心病的,本來老大爺就緊張,再加上被踹上一腳,心率突然加速,最終引發冠心病突發。
因此,老大爺冠心病突發,與大壯這一踹是存在因果關系的。
依據《民法典》第1165條關于行為人因過錯損害被侵權人權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大壯需要為此承擔相應的責任,至于要承擔多少份額,還需要看被侵權人對自身權益的損害承擔多少責任,換言之,被侵權人對自身的損害本身存在過錯的,應當減輕侵權人的侵權責任。
依據《民法典》第1173條,在同一損害中,被侵權人的行為是這起損害的引發一方,并對損害起到擴大作用的,應當減輕被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老大爺明明知道自己有冠心病,是承受不了激烈運動和突如其來的強大刺激的,但是他依然去干偷盜這種危險的行為。
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其行為對自身存在損害風險而依然去做,這屬于自陷風險的行為,自身應當承擔所造成的后果的主要責任。
因此,老大爺冠心病的突發自身是存在重大過錯的,應當負主要責任。
看到老大爺不對勁,大壯第一時間對老大爺實施了救助并撥打急救電話,已經盡到了應盡的義務。
其阻止行為雖然與老大爺冠心病突發存在因果關系,但是其過錯責任輕微,因此法院酌情判大壯承擔5%的責任。
但是5%也是需要賠償5.6萬元,這一腳還真貴,大壯要是早知道如此,還不如眼睜睜看著老大爺把車騎走,等于是花1500元送走一個災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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