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河北那起11歲小孩騎行被壓身亡案,有了新進展,司機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批捕,而死者家屬也拒絕賠償與和解,所以最終結果,是法院“說了算”。
由于結果沒出來,所以“一切皆有可能”,但是司機被批捕的那一刻,“道德”就不在,或者暫時不在了。為什么這么說?這涉及到一個倫理學術語——道德直覺。
所謂“道德直覺”,是指無需借助經驗證明和邏輯推理而作出的道德選擇和道德評價。比如,當我們聽說于歡反殺辱母歹徒、鄧玉嬌刺死辱己惡棍……這些案例時,直覺上就認為那些“被害者”本身就該死——這種直覺無需法學知識支撐,僅憑“良知”二字即可產生。
【圖源:百度百科】
我們尊重法院的判罰,但更相信道德的力量,所以很多時候即使有了官方定論,也不輕言“閉嘴”。
每個人的道德標尺不同,所以道德直覺也不一樣,關于小孩騎行被壓身亡案,很多人的道德直覺是正常的,即“司機無責”,直到聽說道路尚未交付使用,那么司機可能走了“霉運”,有了一丁點的責任。
但是如果說司機“過失致人死亡”,面臨刑責,絕不符合大多人的道德尺度——請問,司機的過失在哪里?是超速、酒駕還是眼瞎?即使它不應該在交付使用的公路上行駛,但兩者之間也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因為還有那么多車在行駛。
以小編的道德標尺來看,本“案件”怎么看也夠不上刑事案例,而是一起令人痛心的意外事故,責任劃分大約如下:
一是監護人的責任(約50%)——孩子那么小就帶他在公路上高速騎行,還不聽網友勸阻提醒一意孤行,聽不到孩子哭求“太快了”的呼喊……真是害人害己啊,說實話,判那個父親全責也是他咎由自取。
二是“神秘”肇事者的責任(約20%)——從視頻中看,是有人別到了孩子的車把,導致孩子沖向對面車道而被壓身亡,此人當然不是有意,但真正過失致人死亡的應該是他。
三是“有關部門”責任(約20%)——道路未交付使用,為什么有那么多汽車在跑?設置足夠的禁行標志和路障了嗎?派人勸阻禁行了嗎?如果沒有的話,與這起事故倒有很大的因果關系,責任應該提高到50%以上。
四是騎行組織者責任(約5%)——這個主要是因為騎行團超速行駛,而且對11歲小孩加入騎行未盡勸阻義務,這件事也提醒我們,沒事不要發起組織什么騎行團活動,別被個別不講規矩的人害慘了。
五是司機本人責任(約5%)——主要是因為“在未交付的公路”上駕駛了,這個有些“不走運”,除非這起案件最終被定性為“交通事故”,也許可以判司機無責。
我們相信法律(特注:不是法官)的權威與公正,但有時法律的字面意義可能與立法精神不符,或者法律可能未能涵蓋某些特殊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就需要通過法律解釋、司法判斷或立法修正來調和沖突。
我不知道之前有沒有類似判例,但是在網上搜索到一則《公安部關于對未經驗收但已通車的公路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處理的答復》(但是不知道是否失效),明確“在未經統一竣工驗收,但已經交工驗收合格、剪彩通車的公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當屬于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辦理。”
要知道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交工驗收在施工完成后,由業主組織實施,有那么多車在在路上駕駛,從常理判斷,交工驗收早就做完了,等著竣工驗收——所以這個恐怕也是個突破點,希望有關部門實事求是。
總之,從目前來看,司機被捕并面臨刑責,是一件違反大多數人道德標尺的事情,網友為司機喊冤叫屈,并非是說小孩“被撞白撞”,而是希望用合理的責任區分來處理這件事,不能讓所有責任都讓司機一個人承擔。
“法不容情”的同時“法有溫度”,無論是法律的制定者、執行者還是遵守者,我們都應該努力讓法律成為道德的延伸,讓道德成為法律的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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