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裁判說明,法律在認定損害責任時,有她自身的價值導向。當損害發生后,有過錯的,存在因果關系的,必須追究責任,但因自身健康原因突發疾病,相關方也履行了盡力救助的義務,不存在過錯,受害人也不得隨意要求他人承擔責任。
以案釋法470,旅游發生意外誰來擔責案
本案裁判說明,法律在認定損害責任時,有她自身的價值導向。當損害發生后,有過錯的,存在因果關系的,必須追究責任,但因自身健康原因突發疾病,相關方也履行了盡力救助的義務,不存在過錯,受害人也不得隨意要求他人承擔責任。
一.案件簡介
去年3月,60歲的王某和楊某想結伴去四川旅游,于是向A旅行社咨詢了相關事宜,A社推薦了B旅行社的8天7晚品質游,王某和楊某就與B旅行社簽訂了《四川省國內旅游合同》,購買了8天7晚品質游。同年4月2日,兩人跟隨B旅行社到達景區,當時,根據B旅行社的安排是個人隨意活動。在下山途中(約17點15分),王某突然暈倒,楊某趕緊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在等待過程中,景區工作人員帶來了氧氣瓶、擔架,將王某送至觀光車,通過觀光車送至索道乘車點,再通過索道將王某送至山下。18點21分左右,將王某送達山下,隨后等待在此處的救護人員立即將王某送Y院;18點37分,王某診斷為猝死。
王某親屬訴至[法]院,要求A旅行社、B旅行社、景區賠償王某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847569.33元。
法庭審理后作出民事判決:B旅行社向王某親屬承擔20%的賠償責任;駁回其他訴訟請求。后原告提起二審,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案件的警示
本案法庭為何只判決B旅行社對王某的死亡后果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而A旅行社、景區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這是因為,B旅行社是旅游合同的相對方,是安排游客到高海拔地區旅游服務活動的提供者;B旅行社未向王某提示過高原反應的注意事項,在王某突發暈倒后,也未有人在現場,未采取過任何救助措施,其未盡到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B旅行社對王某的死亡后果應承擔一定的賠償。
至于A旅行社,在整個旅游合同履行過程中,其未提供過任何旅游服務。根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A旅行社對王某的死亡后果存在過錯。
至于景區,王某突發暈倒時,景區采取了積極救助措施,在合理必要的范圍內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和救助義務,且事發后景區也進行了人道主義補償,故景區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
王某的死亡,病歷載明為猝死,又根據醫務情況說明,以及結合當時所處地理位置、王某死亡原因,主要是由其自身身體加上高原反應誘發疾病導致,因此王某對自身死亡后果,應承擔主要責任。
本案裁判說明,法律在認定損害責任時,有她自身的價值導向。當損害發生后,有過錯的,存在因果關系的,必須追究責任,但因自身健康原因突發疾病,相關方也履行了盡力救助的義務,不存在過錯,受害人也不得隨意要求他人承擔責任。
?三相關法律
1.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因旅游經營者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旅游者要旅游經營者承擔侵權責任的,F院應當根據旅游者選擇的案由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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