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魚、炸魚,毒魚等非法捕撈行為不僅對漁業資源造成直接損害,破壞生物多樣性,影響生態平衡,也會污染水源,影響水產品安全,危及人民群眾的人身和飲食安全。
為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公益訴訟檢察監督職能,深入貫徹生態文明、以人為本思想,推進“河長+檢察長”協作機制, 2024年9月13日,浦城縣人民檢察院聯合浦城縣河長制辦公室、浦城縣農業農村局、浦城縣水利局、浦城縣文化體育和旅游局、浦城縣法院、浦城縣公安局等多部門開展打擊電魚、炸魚、毒魚等非法捕撈行為專項活動,為水域生態保護和群眾安全提供現代化檢察保障。
巡河組在南浦溪(浦城大橋)開展打擊電魚、炸魚、毒魚等非法捕撈行為聯合巡河活動,通過無人機空巡與地面人巡相結合的巡查方式進行巡河,重點檢查了電魚、炸魚,毒魚等非法捕撈行為易發頻發河段。
巡河結束后,檢察干警及各單位工作人員走訪附近居民,了解非法捕撈易發的時間、地點及常見手段等情況,摸排非法捕撈線索,倡導群眾樹立漁業資源保護意識, 活動當天共計發放宣傳資料200余份。
近日,針對在縣域河道內發現的兩起使用禁用工具電魚違法情形,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屬地政府依法處理,履行監管職責,并聯合相關部門加強轄區河道的巡查力度,為河道水源和周邊居民的人身安全保駕護航。
浦城縣檢察院將持續推進上級院部署的“打擊電魚等違法捕撈行為檢察監督專項行動”,強化與縣農業農村、河長辦、公安機關等部門協作配合,充分發揮行政公益訴訟職能, 在全縣范圍內形成打擊非法電魚等違法捕撈行為的高壓態勢。
法條引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 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編審:傅耕林
責編:政治部
編輯:張曉麗
作者:葉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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