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不是專業文章,本人沒有法律背景,特此聲明。
前幾天(5月底)美國前總統特朗普被紐約曼哈頓刑事法院判決有罪,不但為他自己的大選前景蒙上了一層陰影,也引起了不少爭議:罪犯是否有資格當總統?
美國憲法對總統候選人的要求非常寬松,只有寥寥三條:美國出生;35歲以上;在美國居住14年以上。這三條只是公民的自然條件,不涉及任何資質問題。
那么問題來了:為什么美國法律不取消罪犯的競選總統資格呢?很多朋友都有此疑問,我也查不到現成的確定答案。在此我只能根據公開資料,說說我的一些推測,純屬個人觀點。
1. “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特有的法律規定,還是其他國家也有?
在我國,有些罪犯會在被判刑的同時,附加一條“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或者剝奪多少年”。政治權利就是選舉權、被選舉權、擔任公職、言論、出版、集會等等。
其他國家法律沒有完全相同的規定,不過有一些稍微類似的。先看看與我國同為使用大陸法系的德法兩國。
2021年11月,法國前總理菲永因經濟案件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其中緩刑4年,實刑1年),并處罰款37.5萬歐元,剝奪10年被選舉資格。
再看德國的情況。根據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39條第2款,聯邦憲法法院可以剝奪當事人在喪失基本權利(“基本權利”是德國法律的一個術語)期間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擔任公職的資格。
總的來說,德法兩國“可剝奪的政治權利”的范圍較小(相對我國而言),并且德國剝奪基本權利的適用方式也比較間接婉轉,應是對盡可能保留公民基本權利有所考量。
2. 作為使用普通法系的美國,對罪犯有沒有類似“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呢?
憲法本身沒有剝奪罪犯政治權利的規定。由于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州權比較大,各州規定不同,但有一個基本原則,就是以“剝奪選舉權”為主,而不是“剝奪被選舉權”。這就是說,如果你是一個重罪罪犯,在大多數情況下,你仍然可以被選上擔任公職,但是沒有投票權,不能去選別人。
美國法律的這個設計非常有意思,反映了普通法系與大陸法系完全不同的出發點。對照上文,法國菲永的例子是剝奪被選舉權,意思是“法律認為你沒有資格擔任公職”,而美國這邊是“法律認為你沒有資格去選你認為能夠擔任公職的人”。
這個聽起來也很有道理,而且從某種意義上說,選舉權比被選舉權更接近“基本權利”。因為如果剝奪了你的被選舉權,就相當于剝奪了其他民眾的部分選舉權(因為他們沒法選你了)。人家又沒犯罪,憑什么剝奪別人的部分選舉權呢?所以似乎更公平的做法,就是罪犯不能投票,但可以“被選”。
這種法律精神,與普通法系的陪審團制度有些相通。下面就談談陪審團。
3. 美國的刑事案件,除彈劾案外,都需要陪審團審理。
陪審團有大有小,多數情況下是12人,比如特朗普這次用的就是12人陪審團。這12個人是隨機抽取的普通老百姓,不用懂法律(有時候會有一些性別、年齡之類的選擇,以保證多樣性)。這也體現了普通法的一個理念:讓普通人根據經驗、常識和良知對事實進行判斷。
陪審團負責決定是否有罪。如果做出了有罪判決,罪犯就交給法官來量刑,這時法官的專業性就體現出來了。
回到上文第2項的最后一句,我為什么說保留罪犯的被選舉權與陪審團有相通之處呢?因為保留罪犯的被選舉權,相當于把罪犯能否擔任公職的問題,交給全體選民這個“超大號陪審團”來決定(也就是總統大選投票),而不是由專業法官來決定。
能不能接受一個罪犯當總統,決定權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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