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大規(guī)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
稅收優(yōu)惠政策指引
第三期
支持資源回收循環(huán)利用稅收優(yōu)惠政策
納稅人銷售舊物及固定資產優(yōu)惠政策
【政策內容】
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yōu)惠政策繼續(xù)執(zhí)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1.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zhí)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小規(guī)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2.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3.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執(zhí)行日期】
第1點自200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第2點自2014年7月1日起執(zhí)行
第3點自2016年2月1日起執(zhí)行
【政策依據(jù)】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
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內容】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再生資源,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執(zhí)行日期】
自2022年3月1日起執(zhí)行
【政策依據(jù)】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潮州市稅務局
供稿:潮州市稅務局法制科
編發(fā):潮州市稅務局納稅服務中心(稅收宣傳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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