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載《中國法院2024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犯罪、刑罰的具體運用、刑事證據、程序)》,國家法官學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5月第一版。
編寫人: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 蘆絮 尹志泉
來源:“刑偵案審”公眾號
強制猥褻主觀目的的司法認定——范某強制猥褻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4日6時35分至57分許,被告人范某乘坐扶梯到廈門地鐵文灶站站廳內,以其患有前列腺增生致小便不暢需要幫助為由,先后將被害人鄭某、譚某叫至該站廳男廁內。在男廁所小隔間狹窄的空間內強拉被害人鄭某、譚某的手按揉其陰莖,并將其手伸入被害人鄭某、譚某褲子內強行按揉其陰莖。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范某在某小區被公安機關抓獲。
【案件焦點】
1.在僅有被害人陳述和被告人供述兩類直接證據且二者互相沖突時,如何認定被告人具有強制猥褻的主觀目的;2.被告人以幫忙為由,采取被害人避之不及的方式強拉他人手部按揉其陰莖及強行按揉他人陰莖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兩名被害人陳述應予以采信,本案不存在被害人誣告的情形,且兩位被害人的陳述可以相互印證,證實被告人實施行為的具體過程;其次,被告人范某具有猥褻目的,被告人范某在事發前兩周內集中表現出的行為直接表明其有看男性生殖器的“愛好”,其在品格方面存在瑕疵,結合其要求被害人隨其到衛生間實施具有性表征意義行為的異常舉動,認定其具有猥褻目的;最后,被告人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一是其行為具有強制性,二是被告人所為對于被害人羞恥心冒犯程度較大。
綜上,被告人范某在公共場所的衛生間隔間,采取被害人避之不及的方式強拉他人手部按揉其陰莖及強行按揉他人陰莖猥褻二名男性,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犯罪行為情節輕微的意見,因被告人范某不僅讓被害人揉捏其陰莖,還在被害人毫無準備的情況下按揉他人陰莖,侵害的身體部位代表的性象征意義明顯,且被害人均為身穿校服的在校生,不能認為其犯罪行為情節輕微。被告人范某猥褻對象包括一名未成年人,酌情從重處罰。本案發生在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前,應適用修正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
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范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被告人范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同意一審法院裁判意見,但鑒于上訴人范某的犯罪情節較為輕微,且二審期間自愿認罪悔罪,考慮其年齡較大,身患多種疾病,可以對上訴人范某適用緩刑。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 維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2022)閩0205刑初101號刑事判決對范某之定罪部分;
二 撤銷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2022)閩0205刑初101號刑事判決對范某之量刑部分;
三 上訴人范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法官后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1)在僅有被害人陳述和被告人供述兩類直接證據且二者互相沖突時,如何認定被告人具有猥褻的主觀目的;(2)被告人以幫忙為由,采取被害人避之不及的方式強拉他人手部按揉其陰莖及強行按揉他人陰莖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
一、被告人主觀上猥褻目的的認定
強制猥褻案件有其特殊性,即在事件發生過程中,一般僅有被害人陳述和被告人供述兩類直接證據,在兩類證據發生沖突時,應審查言詞證據是否可信,并結合其他如被告人的品格證據,據以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思。
第一,審查被害人的陳述。被害人陳述作為直接證據,能夠一步到位地證明案件主要事實。一方面,判斷被害人是否可能誣告被告人。本案兩名被害人與被告人并不相識,不存在讓被告人范某承受不白之冤的動機。另一方面,審查證據之間是否相互印證。本案兩位被害人的陳述相互印證,證實被告人實施行為的具體過程,且對過程的陳述與被告人供述過程基本吻合,只是各自認為的目的不同,若非親歷此過程,不可能將此描述得如此詳細具體。
第二,審查被告人的供述。結合案情、在案證據和常情常理進行分析,判斷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一是判斷被告人對案發過程的供述。被告人對過程的供述與被害人陳述過程基本吻合,只是各自認為的目的不同。據此,可以基本明確案發經過。二是結合在案其他間接證據判斷。根據監控視頻所示,被告人并未上廁所,不存在先上廁所發現排尿困難的情況,而是在下扶梯后直接等待下行的鄭某并叫其到衛生間。三是結合常情常理判斷。被告人在短短20分鐘內,先后叫了三人進入衛生間幫忙,但其到醫院后并沒有就此身體情況尋求醫生幫助。且其辯稱只是因為需要他人幫忙排尿,在此過程中不小心碰觸到被害人的隱私部位。其上述辯解不符合常理。
第三,綜合判斷被告人的品格證據。被告人在案發前集中在網絡上通過直播、私聊,以觀看男性生殖器、手淫等方式追求異常性刺激,其也承認對男性生殖器及性行為“好奇”,此種“好奇”是對性刺激的追求。因此,被告人在品格方面存在瑕疵。
結合查明的被告人異常要求、舉動,并在沒有嘗試其能否自主排尿的情況下,徑直要求被害人隨其到衛生間實施具有性表征意義的行為。綜上,被告人范某具有猥褻目的。
二、被告人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的認定
第一,被告人行為具有強制性。被告人以需要幫忙為理由,使得同性被害人降低防范意識。加之,被告人在衛生間狹小的隔間內而不是小便池前實施上述行為,因空間狹小,也使得被害人回旋余地減小。同時,范某在未經過被害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僅讓被害人觸碰其陰莖,還突然將手伸向被害人陰莖,也讓被害人處于來不及反抗的境地。
第二,被告人所為對于被害人羞恥心冒犯程度較大。被告人需要幫助應以最大限度避免實施幫助的人誤會為底線,其行為不能超越常人對于公序良俗的認知。常人對于隱私部位的保護,不僅是不能被窺視,更是不能被輕易碰觸。然而,被告人所為已經突破了底線,按壓后腰行為尚可接受,但強拉被害人的手揉捏其陰莖已經違背了被害人的幫助意愿,將手伸入被害人的內褲中碰觸被害人的陰莖更是對被害人身體權利的侵犯。
因此,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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