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黃女士是一家家具店的銷售員。一天,老板的女兒帶著孩子到店里玩耍,黃女士見店內暫時沒有顧客需要接待,便與小朋友玩起了“你追我跑”的游戲。兩人正追逐玩鬧之際,不小心同時摔倒受傷。黃女士因為受傷至醫院住院治療。后來黃女士和老板簽訂協議,老板為黃女士支付醫療費與誤工兩個月的工資,共計4萬余元。幾個月后,黃女士身體基本恢復,回到家具店繼續工作。很快,黃女士因為工作地點變更,離開了家具店。第二年,黃女士至鑒定機構就此前摔倒而導致的傷情進行鑒定,結果為右肘關節活動受限,評定十級傷殘。黃女士認為自己是在工作中受傷的,于是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原老板就醫藥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25萬余元承擔80%的賠償責任。
【法律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黃女士陪孩子玩耍的行為并沒有受老板指示從事這項工作,與其自身的銷售工作也不存在內在聯系,這一行為本質上屬于情誼行為,不是從事勞務活動。雙方當事人之間是短暫性、臨時性的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應當自行承擔主要責任,而老板作為受惠方可予以一定補償。在老板不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情況下,鑒于雙方之前曾簽訂協議約定補償金額,一審法院判決老板支付黃女士4萬余元,駁回黃女士其余訴請。
黃女士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上海一中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叮叮提醒】
本案中黃女士在和孩子玩奔跑游戲時具有雇員和自然人的雙重身份,該行為雖然與勞務活動的時間、地點存在重合,但陪同孩子玩耍與履行職務本身不存在內在聯系,是屬于其個人行為。老板并未基于雇主身份指示或要求黃女士實施該行為,黃女士的看管行為具有臨時性,難言雙方當事人有就此建立法律意義上權利義務關系的意思表示。且老板并未對黃女士看管行為進行指定和管理,也不基于此向黃女士支付報酬。因此,黃女士行為屬于情誼行為范疇,而非提供勞務。
黃女士的受傷并不是因勞務受到損害,而是其跑動摔倒所致。通常,與小孩子玩耍跑動速度并不會過快,不屬于可預見的發生損害可能性較高的危險行為,而黃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身安全盡到謹慎注意義務。雖然老板可能從黃女士的行為中獲益,但其對黃女士受傷本身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等明顯過錯,因此對黃女士因受傷造成的損失無法定賠償義務。基于公平原則,老板作為受惠人可對黃女士予以適當補償。
【結語】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常會幫助他人看管孩子,這種行為是情誼行為,而非提供勞務。如果在幫助他人看管孩子過程中受傷,應當自行承擔主要責任,而受惠人可予以適當補償。因此,在幫助他人看管孩子時,應當注意自身安全,避免發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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