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的主犯賴昌星被加拿大邊境服務局拘留。不久后,加拿大聯邦法院駁回了賴昌星關于暫緩執行遣返令的申請,將其遣返回中國。
此時,賴昌星在加拿大已經滯留了12年。
7月23日下午,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中、加雙方辦理了有關賴昌星的交接手續。隨后,公安機關依法向賴昌星宣布了逮捕令。
2012年4月,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賴昌星案。
經過審理,法院認定賴昌星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千萬元,兩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賴昌星的違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5月18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至此,賴昌星得到了應有的懲處。
1958年9月,賴昌星出生于泉州晉江市青陽鎮燒厝村,他的父親是燒厝食堂負責人,還擔任過大隊的黨支部書記。
關于自己的青年生活,賴昌星說:
“我沒讀書后,出來種田賣菜,后來跟哥哥去部隊團部營部挖洞,去了半年。回家后,先在大隊辦的螺絲廠工作。后來我們5個人合資1500元。每人出300元買鍛工工具,幫人家加工零件,賺了一些錢。
1977年辦家機廠生產汽車配件,我做鍛工,白天黑夜做,又賺到錢,一年多后辦了一個紡織配件廠,買了車床等一套設備,自己跑業務,每年有兩個月左右在外面。
1985年,我弄來圖紙,到無錫請來師傅,開始生產整臺紡織機,每臺賣7萬5千元,成本只有2萬5,我做了幾百臺。做這種紡織的,全國當時只有三家。有的大件我做不了,因為沒有龍門刨等設備,就到廈門工程機械廠和鑄造廠加工;小件則自己在廠里自己做。生意很好,供不應求。這之后又辦了服裝廠、雨傘廠、印刷廠。1991年移民去香港前,我的資產已有幾千萬。
到香港后住在側魚涌,兩個月后買了比華利山莊,開始做房地產生意。當時正值香港房地產低潮,100元可以做到1000元的生意,1991到1992年翻了一倍,我就是在那時賺了一兩個億,后來成立了一家美好公司,之后成立了遠華公司。”
如果真如賴昌星所說,他雖然讀書不多,但經商的頭腦不是一般人能比的。如果做正當生意,賴昌星很有可能會成為富甲一方的商界大佬。
然而,賴昌星最終還是走上了一條官商勾結、進行大規模走私的不歸之路。他曾說過,如果“二哥”沒出事,誰也動不了我。
賴昌星口中的“二哥”,叫做李紀周。大學畢業后,李紀周進入公安機關,參加了工作,一直做到了公安部部長助理、副部長兼全國打擊走私領導小組副組長,在公安系統有著非常大的影響力。
正是看中了李紀周的影響力,賴昌星投其所好,順利將李紀周發展為了他走私網絡中的重要一份子。在李紀周的關照下,賴昌星借著走私生意越做越大。
1998年12月,時任公安部副部長、全國打擊走私領導小組原副組長的李紀周,被撤職調查。這便是賴昌星口中的“二哥”出事。
1999年8月,賴昌星帶著妻子和三名子女出逃,以普通游客的身份,持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抵達加拿大溫哥華機場。
此后,賴昌星被加拿大政府軟禁在溫哥華住宅中。
2001年,李紀周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已經追繳和扣押的贓款贓物和其他財產,全部上繳國庫。
2005年8月,因在一家飯店參加聚會并超過其3小時的外出時間,賴昌星被逮捕。隨后,加拿大難民法庭法官正式下令,將賴昌星關押起來。
此時,賴昌星的財務狀況出現了很大危機。他的一個債主托尼說,賴昌星曾在不同場合稱自己的財政狀況不太好,錢財正在耗盡。
2009年,加拿大移民部批準了賴昌星的工作準證申請,允許他在加拿大工作。
當時,賴昌星說:“我以前做過房地產,對這一行比較熟悉。所以,希望有從事建筑或房屋買賣的公司可以請我。”
然而,僅僅兩年后,賴昌星便被遣返回國,得到了中國法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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