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海口開完庭的休息時間,寫了篇《 》,有同學說喜歡看。所以今天在出差的火車上,再寫一篇我與檢察系統的緣分吧。讀者中有律師、法官、檢察官,其實最初我們都是懷揣夢想的法學學子,甚至有的還是同學或校友,后來因偶然的機緣走上了不同的道路,但是法律人的初心不因職業、崗位和地位而迥異,對公平公正的訴求應該是共通的。
我是在研究生畢業那年,簽了求職時唯一的工作單位:浙江省人民檢察院。2002年,我曾選擇過浙江大學、廈門大學作為意向,但最終簽約的卻是老家的省檢。因為省檢到我們學校招聘有一個優越的條件,那就是如果考上博士可以無條件毀約。求職簽約時間在前,考博發榜在后,簽約省檢等于先拿到一個保底。而且省檢的待遇也是誘人的,一年之內在杭州給解決房子。當時我有浙江同學也簽了這家單位。
簽約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時曾以為這就是歸宿
我當時報考了中國人民大學和四川大學的博士,四川大學先放榜,考了第一,龍宗智教授說公費名額給我。沒想到中國人民大學隨后放榜,我又是第一,也是公費。我只能帶著對龍老師的歉意選擇了人大。由此,我踏上了北上繼續求學之路。浙江省檢察院那邊,雖然已經發了三方派遣協議,也非常寬宏大量的允許我毀約。我至今保存著二十多年前那份派遣函,權作為自己沒能去檢察院的一個紀念吧。
在人大求學期間,我的導師掛職了最高人民檢察院侵權瀆職廳的副廳長,同門中也有一些師兄師姐在檢察院,所以我也順理成章參與了一些檢察院系統的科研項目。還記得2004年4-5月,我與何家弘老師及同門赴荷蘭、瑞典等地,參訪了歐盟的檢察署總部以及瑞典皇家檢察院。我覺得旅歐期間,是我英語口語的巔峰,因為跟那些檢察官用專業術語交流居然毫不費力。回國以后,我們合著了歐盟刑事司法一體化的書。
2004年旅歐期間在德國與瑞典
博士生期間也是我學術研究和創作比較高產的一個時期。除了研究證據法之外,我 參與了《檢察制度比較研究》課題并出版了合著,并在隨同何老師去歐盟考察刑事司法制度后,在《人民檢察》上發表了《歐盟檢察發展趨勢與中國檢察制度改革》等一系列論文。當年, 由于強烈的寫作欲,在檢察系統某些領導的邀請下,我更是在《檢察日報》和最高檢的《方圓法治》上開專欄,寫了幾百篇隨筆。
博士畢業時我曾有機會去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但是沒想過去檢察系統。我有位研究生同學畢業后去了最高人民檢察院,但深居簡出,很少與老同學聯系,我就篤定在檢察系統不自由。我2005年選擇了去北京大學法學院做博士后,并在2006年得以以高級訪問學者身份赴臺灣的“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參訪,并在臺灣生活了幾個月。而在臺灣期間,科研之余,我得以與對岸的檢察系統深入地交往。
臺灣“公訴之神”張熙懷檢察官送我的檢察官公仔
在臺灣時,我與臺大的王兆鵬教授、林鈺雄教授交往甚密,但走得最近的還是被譽為“公訴之神”的臺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張熙懷。他辦公室里擺放了兩大書柜的簡體中文法律書籍,其中竟有我的著作。后來,他又帶我去旁聽了臺北地方法院審理的陳水扁女婿趙建銘案。我把幾次旁聽經歷發表在大陸的《法治早報》上,后來引發了民進黨對張檢察官的討伐,也導致我在回大陸后的2006年底一度占據臺灣各報紙電視的頭條。
在臺灣的日子充實而有趣,張熙懷檢察官帶我 參訪了臺北警察局、臺北地方法院、高等檢察署,并安排我在高等檢察署做了一次演講分享。講座的內容主要是以我自己的親歷和研究,對兩岸刑事訴訟制度進行比較和探究。據說我是高檢署演講的第一位大陸訪問學者, 臺灣的“中華 **檢察官協會”理事長陳文琪給我頒了感謝狀。 那次講座的內容,被全文刊登在臺灣2006年10月的《檢協通訊》上。
這是《檢協通訊》中的一頁,照片為陳文琪頒感謝狀
我與檢察系統的緣分還不止于此。2007年我北大博士后出站,到政法大學任教。記得2008年時通過刑訴法某研討會,認識了河南省某地級市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種松志博士,我們談得非常投緣。當時正好有學者掛職的機會,他就申請我去該院掛職副檢察長,時間大約一年半載,每周可以回京。可是就在地方人大通過后,學校組織部又不放了。原因是當時我院好幾個老師在掛職,我再去掛職就怕沒人搞教學科研了。
于是,我就這么錯過了一個在檢察院掛職的實踐機會。后來想想,如果有這段經歷,至少我可以充分了解檢察系統在實踐中運行的機制,并更深刻理解以前理論研究的問題在實踐中的局限。后來,就再也沒有掛職檢察院的機會了。不過,從事兼職律師后,我倒是因為刑辯沒少跟檢察系統打交道。如今有一位從檢察系統辭職的前資深公訴人作為我的助理,她曾在檢察系統深耕過,也算彌補了一點缺憾。
我曾作為最高檢高級研修班授課導師,與各地檢察官學員代表有過接觸,也曾作為兼職刑辯律師與一些優秀檢察官庭審對抗過,認識了很多公訴人對手和朋友。我最直觀的體會是,控訴犯罪的本能已經融入他們的血液,但保障無辜方面確實做得不太夠,影響了法律監督職能的發揮。客觀公正義務,知易行難,很少有檢察官能真正像電影《第二十條》那樣去踐行。檢察官眼中的自己,與民眾眼中的檢察官形象,存在嚴重背離。
當然,整個檢察制度究竟該如何改革,也是值得思考的。盡管職務犯罪偵查的權力從檢察系統分離出去了,但認罪認罰制度又從實際上加強了檢察官的準司法權,以至于量刑建議權成為檢察系統的新權力。在實行司法令狀主義的國家和地區,但凡限制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決定權,都逐步收歸司法,而我們卻在強化中。檢察權最難逾越的對手,其實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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