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一名失去女兒的母親在網上控訴,就在今年的2月一天晚自習的時候女兒小霞被她的女同學帶出去喝酒,酒桌上小霞被頻繁灌酒地致醉酒不醒人事,隨后被送去一名男子的住處,被兩名20我的社會青年強奸,第二天卻發現小霞已死亡。
但是兩名男子被捕后均稱他們只是強奸,強奸也不可能會導致小霞死亡,換言之,小霞的死與他們沒有關系。
(案件來源: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詳情:
王女士的女兒今年在讀高三,明年就要參加高考了,但是王女士怎么也不
會想到女兒竟然會以這種方式離自己而去。
案發的那天晚上女兒小霞正在上晚自習,一名平時關系比較好的女同學告訴她自己想外了與男朋友他們一起喝酒,但是喝酒的都是社會上的青年,女同學想讓小霞與自己做伴。
其實這問題一開始就來了,那些社會青年是通過女同學的校外男友邀請女同學一同去喝酒的,按常理來說,女同學不是有自己的男朋友陪著作伴嘛,為啥非要小霞一同前往呢?
單純的小霞也沒有細想,因為平時她也沒少陪女同學一起外出喝酒,她想著這也是和平常一樣一起吃喝玩樂一番,并沒有什么不妥。
但是事情并沒有像小霞想像的那樣,這場酒局更像是一次有預謀的局。
酒席上幾個社會男青年輪流頻繁地給小霞敬酒,最后直接發展到不顧小霞的拒絕而灌酒,而要小霞作伴的女同學本應是今晚的女主角,現在倒成了陪襯的了,眼看著那幾個男青年不斷地向小霞灌酒也并沒有去阻止。
單純的小霞哪里是這幾個社會上混的男子的對手,她根本就不懂得如何去拒絕,沒多久就醉得不省人事了。
作為自己的同伴,本應保護好小霞的人身安全是應盡的責任,畢竟這人是自己帶出來的,但是小霞的女同學非但沒有把小霞安全送回來,反而讓幾個社會青年把小霞帶到了其中一個男子的住處安頓,小霞女同學過來看到小霞就在男子的床上睡著了,就獨自離開了。
接下來其中兩個男子留了下來與小霞同處一室,其他人包括小霞的同學并沒有覺得不妥(或者事情本來就是按他們的計劃發展?),均離開了。
最終兩名男子在住處輪奸了小霞,兩名男子發泄完獸欲后,也沒有發現小霞的丑異樣而帶著酒勁沉沉睡去。
直到第二天,眾人才發現小霞渾身冰涼,已死亡多時。
案發后,兩名男子被以強奸罪捉捕歸案,但是對于小霞的死兩名男子均表示,他們僅僅是強奸了小霞,并沒有因為使用了其它手段導致小霞死亡,換言之,他們的強奸行為是不會導致小霞死亡的,小霞的死與他們的強奸行為沒有因果關系。
隨后警方也公布了尸檢報告,報告中內容如下:
檢驗主要方向是檢驗死亡原因,性侵行為與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最終鑒定意見是:
系爭性酒精中毒后部頸遭受扼壓導致機械性窒息死亡,急性酒精中毒為輔助因素。
但是兩名男子面對鑒定意見卻拒不承認自己的強奸行為與小霞的死有因果關系,也正因為此番言論讓王女士憤怒無比,兩名男子犯下了如此惡行,為了想在刑罰上減輕處罰,睜著眼睛說瞎話,作為一名受害者母親,哪里忍受得了,她希望行兇者能得到法律的嚴懲,為女兒討回公道。
那么,這起案件,在法律層面應當如何評價?兩名實施強奸的男子最終會如何判決?另外,作為小霞的同伴女同學及其他同飲者,又要不要為小霞的死負法律責任呢?
第一,首先兩名男子犯輪奸罪(致人死亡)
兩名男子承認了強奸小霞的事實,并且是兩人實施了強奸行為事實,應當按輪奸定性。
強奸罪定義:
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違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
本案中,兩男子或有預謀地設局(是否臨時起意還是有預謀有待警方最后公布,此情節可作為量刑從重情節)灌醒小霞,并趁其醉酒無力或無意識反抗地情況下對其實施強奸(兩個以上輪流強奸按輪奸定性,可從重處罰),很顯然其行為并未得到小霞的允許,違背了小霞的意愿,構成犯罪。
但是小霞不但受到性侵害,最終還失去了生命,本案的焦點在于,兩名男子僅僅是按強奸(輪奸)罪定性,還是按強奸致人死亡罪定性呢?
強奸致人死亡并不是獨立的罪名,而是強奸罪的量刑加重情節,因此,本案中兩名男子堅持不承認自己的強奸行為是導致小霞的死亡重要原因,目的就是為了逃避更為嚴重的處刑事處罰。
如何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
按以上量刑標準,兩名男子如果是有預謀地設局讓小霞入套,趁機實施輪奸行為,其情節應當屬于“惡劣”范疇,影響嚴重。
兩名男子輪流強奸小霞,構成輪奸情節。
本案關注點在于:小霞的死,是否是因強奸行為直接導致!如果是,符合“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的嚴重情節,在量刑上從重處罰。
從鑒定報告中得指出,小霞酒精中毒在其死亡中起到輔助作用,其直接致死的是頸部為扼壓導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從這里不難看出,一個人好端端地躺在床上,又有何物能扼壓后頸能導致窒息死亡呢?很顯然這是不合常理的,按“高度蓋然性”的理論,結合兩名男子強奸的行為事實,不難得出兩名男子是從后面與小霞發生性關系,扼壓其后頸部導到面部向下而引發窒息最終導到死亡的結果發生。
如果最終警方得出結論,小霞的死亡主導因素是強奸行為所引發,那么兩名男子最終面臨的刑事處罰應當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終結論如果是“有預謀的作案”,那此案的社會影響也是嚴重惡劣,處以無期也是有可能的。
第二,小霞的同伴女同學及其他同飲者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呢?
如果女同學及其他同飲者對兩名男子的強奸行為并不知情,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如果知道或共同參與了“設局”,給兩名男子的的強奸行為提供了幫助與便利,同樣構成強奸罪(共犯),因其作用屬于幫助,從屬關系,因按共犯處理。
但是,即便女同學及其他同飲者對兩名男子的強奸行為并不知情,不需要為小霞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但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違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按過錯責任原因分析,其他同飲者是否需要對小霞的死承擔責任,就看其他同飲者在案發的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是否存在侵權行為。
共同飲酒本身在法律上不會產生相應的法律權利關系,但是組強者或要邀同飲者,有對醉酒人的合理注意和照顧義務(及時通知家人接回、護送回家、做好交接、出現異常及時送醫等)。
本案中,小霞是由其女同學邀去喝酒的,小霞不勝酒力被社會青年瘋狂灌酒最終醉倒不省人事,但其同學這時并沒有把小霞安全送回家,做好交接,反而是把小霞送到了兩名社會男子的住處,作為一名高中女性,也應當清楚在這種情況之下,小霞的安危是存在嚴重威脅的,最終小霞被兩名男子強奸,并造成死亡的嚴重后果。
因此,小霞的同學及其他同飲者均在本案的發生過程中存在過錯的,因此王女士同時可以起訴所有同飲者,要求民事賠償。
對此案,你有什么不一樣的看法呢?
其實,小霞的死,自身也是需要承擔責任的,這都是交友不慎的結果,但是這付出的代價實在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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