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一黃姓男子在屏東某禪寺出家,但卻性侵前妻有智能障礙的女兒,一審被重判13年徒刑,他不服上訴,合議庭發現他從年輕到老,已犯下7起性侵案,并殺害其中1人棄尸,認為他惡性甚深,未因年事已長或披袈裟以出家人形象示人而消弭,因此駁回他的上訴。
判決指出,黃姓男子年輕起就犯下多起性侵案,從1971、1972年間以持刀逼迫、灌醉、扼頸等方式,性侵4名國中少女和1名女性,遭法院處9年徒刑,期間恰逢1975年實施減刑,于1976年12月假釋出獄。
1977年2月間,黃又對1名少女下手,過程少女反抗,被黃男勒斃后棄尸,震驚社會,一、二審皆判他死刑,全案經最高法院兩度撤銷發回更審,臺灣法院臺南分院改判黃無期徒刑,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然而1988年因為減刑,黃男刑期縮減為10年6月,同年出獄。
黃男死性不改,于1993年再趁1名少女酒醉不醒人事,性侵得逞,再度被判刑6年,于2004年縮減刑期出獄。
黃男出獄后改名并在屏東縣主持某禪寺,和前妻及前妻的女兒住隔壁,2022年12月,黃男趁前妻到外地參加法會,拿著玻璃酒瓶闖進前妻家,對前妻女兒作勢毆打,還恫稱:“要讓你死”,對她性侵得逞,事后還丟了1千元,女兒見媽媽返家,把錢拿給她,并說是:“豬哥給我的性侵的錢”,前妻聽了痛哭并報警。
屏東法院審理后,依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對心智缺陷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3年,他不服上訴至高雄高分院,他辯稱自己78歲,已無性欲,對她也沒興趣,那羞恥的事也不愿意做,請求法院減刑。
法官認為,黃男已對7名成年或就讀國中的少女犯妨害性自主罪,其中一名甚至遭他殺害,下手對象多選擇涉世未深、自我保護能力較弱國中女生,像是此次被害女子有智能障礙,認為他潛在惡性甚深,未因年事已長或披袈裟以出家人形象示人而消弭,原判決量處無誤,上訴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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