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在身邊
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 統計小課堂第一期 +
《統計法》發展歷程
1983年
12月8日通過
1996年
5月15日修正
2009年
6月27日修訂
2024年
9月13日修正
適用范圍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
統計的基本任務
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一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24年9月1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24年9月13日
新修正《統計法》的主要內容
此次《統計法》修改是修正而非修訂,是在保持現行《統計法》制度框架基本不變的基礎上,重點在統計監督、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統計信息共享等方面,對《統計法》進行了補充修改和完善,新增加三條、修改二十一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堅持黨對統計工作的領導
落實和體現黨的領導要求,規定“統計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加強統計監督
一是在立法目的中規定“加強統計監督”。
二是規定國家構建系統完整、協同高效、約束有力、權威可靠的統計監督體系;統計機構根據統計調查制度和經批準的計劃安排,對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國家重大經濟社會政策措施情況、履行統計法定職責情況等進行統計監督。
(三)強化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責任
一是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明示、暗示下級單位及其人員或者統計調查對象填報虛假統計數據,并增加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納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職責任范圍,建立健全相關責任制,加強對領導干部統計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追究法律責任。
三是規定國家實施統一的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國家統計局統一組織和實施地區生產總值核算工作。
四是針對有關負責人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情況失察的行為增加法律責任;并增加兜底性規定,通過“列舉加兜底”的方式,確保全面追究各類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的法律責任。
(四)健全統計標準和指標體系
針對現行統計指標體系已難以客觀全面及時地反映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為使統計指標能夠符合新發展理念,有效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進一步規定“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健全科學合理的統計標準和統計指標體系,將新經濟新領域納入統計調查范圍”。
(五)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
為推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在統計工作中的轉化與運用,有效提升統計數據質量:
一是規定國家“推動現代信息技術與統計工作深度融合”。
二是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推動統計臺賬電子化、數字化、標準化”。
(六)加強統計信息共享
為提高政府統計效能、消除統計調查重復交叉和減少統計調查對象多頭填報負擔等,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統計信息共享機制,明確統計信息的共享范圍、標準和程序。”
(七)完善法律責任規定
一是與監察體制改革、公務員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復議法、保守國家秘密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銜接,對有關表述作了修改。
二是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加大法律責任追究力度。
三是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拒絕提供統計資料等違法行為,提高罰款額度。
四是增加民事責任,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規定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編輯:顧楊
審核:張妮
發布:顧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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