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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9日,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以下簡稱《兩用物項條例》),并于2024年12月1日開始施行。《兩用物項條例》是兩用物項出口管理的主要行政法規,對兩用物項的定義、出口管制原則、管理體制、貿易便利化措施、出口管制制度措施以及監督檢查等方面進行了全面規定。該條例的實施將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兩用物項的出口管制,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對此,蘭迪海關律師將詳細解讀我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的法律政策體系、《兩用物項條例》出臺的背景及主要內容,以供企業參考。
一、我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的法律政策體系
我國兩用物項出口管理法律體系主要由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構成,形成了一個相對完整且嚴密的法律體系。從法律層面上來說,主要包括: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兩用物項出口貨物管制與國家安全緊密相關。該法保護的國家安全包括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等,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兩用物項出口貨物管制與國家生物安全緊密相關。該法旨在有效防范和應對危險生物因子及相關因素威脅,保障生物技術穩定健康發展,以及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系統的安全。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是我國對外貿易的基本法,詳細規定了對外貿易的管理制度,包括出口管制制度。該法為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提供了基本原則和法律依據。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
是我國實施出口管制的基本法,也是兩用物項出口貨物管制的主要法律淵源。該法對兩用物項、軍品、核等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相關的貨物、技術、服務等物項的出口管制進行了明確規定。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是海關行政執法的專門法。海關依據該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監管,包括對兩用物項出口貨物實施管理,行使檢查、查驗、查問、查封、扣押、凍結、處罰等權力。
從行政法規層面,包括: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
針對核出口進行管制,包括核材料、核設備和反應堆用非核材料等物項及其相關技術的貿易性出口及對外贈送、展覽等方式進行的轉移。該條例對核出口實行專營制度,并嚴格履行不擴散核武器的國際義務。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
對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的出口實行嚴格管制,包括設備、材料、軟件和相關技術的貿易性出口及對外贈送等方式進行的轉移。該條例要求經營者須經商務部登記并申請許可,經審查許可后方可頒發出口許可證件。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
針對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進行管制,防止其被用于生物武器目的。該條例對列入管制清單的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實行許可制度。
從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層面,包括:《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等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對兩用物項許可制度的執行、管理等進行具體規定。
隨著《兩用物項條例》的出臺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和《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同時廢止。核、導彈、生物、化學等兩用品的管理等將不再單獨立法,而是統一納入《兩用物項條例》中。
二、《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出臺的背景
近年來,全球經濟形勢復雜多變,各國對敏感技術和物項的管控日益嚴格。在全球化背景下,兩用物項的出口管理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為了確保國家安全和利益,維護國際和平與穩定,各國紛紛加強了對兩用物項出口的管理和監管。
我國一直以來都高度重視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工作。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按照兩用物項不同類別先后制定了多部行政法規、規章,對依法實施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隨著國際形勢的變化和國內發展的需要,現有的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制度已經難以滿足實際需求。因此,有必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整合現行分散的制度規定,制定一部統一的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
2020年,我國《出口管制法》公布施行,規定實行統一的出口管制制度。為了貫徹落實出口管制法的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工作的具體要求和措施,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條例來細化和完善相關制度。
2023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就印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務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預備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于是,司法部會同商務部等部門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草案)》。2022年4月22日,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將《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對相關企業、商會、協會、外國政府和駐華機構等提出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和采納。2024年9月18日,國務院總理李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草案)》。2024年9月30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792號國務院令,正式公布了《兩用物項條例》,并宣布該條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與特點
《兩用物項條例》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管制政策”、第三章“管制措施”、第四章“監督檢查”、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共50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的法律條文結構相似。其基本內容涵蓋了多個方面,主要如下:
(一)立法目的與基本原則
第一條規定,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加強和規范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也即,《出口管制法》是《兩用物項條例》的上位法。
(二)定義與適用范圍
《兩用物項條例》在《出口管制法》的基礎上細化了兩用物項的定義,對“物項”做了解釋,并明確了兩用物項的范圍。
兩用物項: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軍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軍事潛力,特別是可以用于設計、開發、生產或者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貨物、技術和服務,包括相關的技術資料等數據。
出口管制:國家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境外轉移兩用物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外國組織和個人提供兩用物項,包括兩用物項的貿易性出口及對外贈送、展覽、合作、援助和以其他方式進行的轉移,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三)管理體制與職責分工
國家出口管制工作協調機制:負責組織、指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工作,統籌協調兩用物項出口管制重大事項。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工作,國家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有關工作。
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專家咨詢機制:為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工作提供咨詢意見。
(四)出口管制清單與臨時管制
制定與調整清單: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出口管制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根據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政策,按照規定程序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并及時公布。
臨時管制: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的需要,經國務院批準,或者經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對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以外的貨物、技術和服務實施臨時管制,并予以公告。臨時管制的實施期限每次不超過2年,可根據評估結果進行延長或取消。
(五)出口許可制度
出口許可:國家對兩用物項的出口實行許可制度。出口兩用物項應當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獲得單項許可、通用許可,或者以登記填報信息方式獲得出口憑證。
申請許可:出口經營者申請兩用物項出口許可時,應提交相關材料,包括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與兩用物項出口有關的合同、協議的副本或者其他證明文件,兩用物項的技術說明或者檢測報告等。
(六)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管理和管控名單
嚴格管理:強調對兩用物項的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進行嚴格管理,出口經營者申請兩用物項出口許可時應當提交最終用戶出具的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文件。未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允許,不得擅自改變兩用物項的最終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轉讓。
管控名單:細化管控名單制度,建立關注名單制度,完善全鏈條管控措施。
(七)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監督檢查: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有權對兩用物項的出口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出口經營者有義務配合調查處理。
法律責任:對于違反兩用物項出口管制規定的行為,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包括警告、罰款、吊銷許可證等。
(八)其他規定
貿易便利化措施:條例還提出了一些貿易便利化措施,如取消兩用物項出口經營者登記制度等,以增強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政策的透明度和規范性。
國際合作與交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協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國際組織等開展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合作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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