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階段,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合并稱之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作為我國社會保險體系的“第一支柱”,其重要性可謂不言而喻。
數據顯示,截止到2023年底,我國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總人數為52121萬。其中,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的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為14196萬,同比增加了552萬人。
不夸張地講,對于這近1.42億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而言(下文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不僅僅是最主要的收入來源,同時也是決定其能否實現老有所養的重要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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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據了解,自2014年10月1日起,國家通過推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保繳費方式和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的改革,逐步實現了養老金制度由“雙軌制”向“單軌制”的轉變。
簡單來講,即體制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與體制外的企業職工共同實行由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參保職工需與用人單位共同承擔基本養老保險費用。
①繳費方式:企事業單位參保職工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且大多是由單位代扣代繳。
②繳費基數:參保職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水平作為繳費基數,且最低不得低于繳費基數的下限,最高不得高于繳費基數的上限(繳費基數的上下限標準依據本省上一年度的全口徑社平工資核定);用人單位則是以本企業所有參保職工的繳費工資基數之和作為繳費基數。
③繳費比例:通常來講,用人單位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金額為繳費基數×16%(具體因地區而異,全國范圍內并不統一);職工本人按月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為繳費基數×8%。其中,單位繳費的部分全部計入社會統籌基金,個人繳費的部分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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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職工“退休制度”
眾所周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自1997年起才開始逐步實現全國范圍內的統一,各省市依照國家的政策要求相繼建立個人繳費模式。在此之前,絕大多數省市實行的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單位退休制”,即由原工作單位負責發放職工退休后的養老金及其它相關待遇。
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之后,“單位退休制”便從此退出了歷史舞臺,轉而實行的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社保退休制”,并沿用至今。所謂“社保退休制”,簡單來講即在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下,職工若想要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必須要符合國家關于退休的政策要求。
①法定退休年齡:現階段,男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為60周歲;女職工退休年齡為55/50周歲。
②最低繳費年限:現階段,國家明確規定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
也就是說,以正常退休為基準(病退、離休等提前退休的特殊情形除外),企事業單位參保職工必須滿足“達到60/55/50周歲的法定退休年齡+累計參保繳費滿15年”的前提條件,才能夠依法、依規辦理退休手續,并自退休手續完成辦理之后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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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待遇,如何計發?
那么問題來了,對于已經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其基本養老金待遇又該如何計發呢?參考《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和《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這2項政策文件我們不難得知,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可分為2種情況:
①不享有視同繳費年限且累計參保繳費滿15年的退休人員
對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建立個人繳費制度之后參保且累計繳費滿15年的退休人員,通常可視為不享有視同繳費年限。根據政策規定,其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待遇是由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對應的待遇計發公式參考如下:
A:基礎養老金=參保職工退休時本省份上一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當年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基數×(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累計繳費年限×1%
B: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職工退休時個人養老金賬戶累計存儲額÷退休年齡對應計發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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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享有視同繳費年限且累計參保繳費滿15年的退休人員
對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建立個人繳費制度之前參保且累計繳費滿15年的退休人員,通常可視為享有視同繳費年限。根據政策規定,除了計發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之外,還將依據其視同繳費年限的長短再給予計發過渡性養老金作為補償。
C:過渡性養老金=參保職工退休時本省份上一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當年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基數×本人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指數×過渡系數
也就是說,退休人員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待遇實際是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與過渡性養老金(若有)3部分組成,且遵循“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晚退多得”待遇激勵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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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退休“新規”,2025年1月1日起執行
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趨勢加劇(截止到2023年底,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數量已接近2.97億)、人居預期壽命延長(2023年居民人均預期壽命已經達到78.6歲)、勞動年齡人口數量持續減少(2012~2023年,年平均減少的勞動年齡人口在300萬以上)、養老金支付壓力加大(有研究機構的數據表明目前我國養老金的缺口高達2.5萬億)等一系列現實因素帶來的挑戰,同時也是為確保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能夠健康、長期且可持續運行,2024年9月1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并批準了《國務院關于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下文簡稱《辦法》)。根據《辦法》內容我們不難得知,關于參保職工申領基本養老金的條件將迎來3方面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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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一:自2025年1月1日起,漸進式延遲職工法定退休年齡
《辦法》指出,自2025年1月1日起,同步啟動延遲男、女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具體來看,國家計劃用15年的時間,并采取漸進式的改革辦法,將男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由60周歲逐步延遲到63周歲;將女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由55/50周歲逐步延遲到58/55周歲。
注意事項: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其法定退休年齡也會同步調整。其中,男性靈活就業參保人員由60周歲逐步延遲到63周歲;女性靈活就業參保人員由55周歲逐步延遲到58周歲。不過《辦法》也明確,國家另有規定的,要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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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二:自2030年1月1日起,逐步提高“最低繳費年限”
《辦法》第二條指出,自2030年1月1日起,國家計劃用10年的時間,將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最低繳費年限采取每年提高6個月的方式由現階段的15年逐步提高到20年。
注意事項: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無論男性還是女性,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最低繳費年限也同步提高,具體辦法可參考提高最低繳費年限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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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三:自2025年1月1日起,彈性(提前/延遲)退休制度實施
除了法定退休年齡和最低繳費年限調整之外,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就延遲法定退休年齡改革有關情況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人社部部長王曉萍表示,在延遲退休改革實施之后,職工的退休年齡由原來的一個剛性節點,拓展成為一個彈性區間,增加了職工自由選擇的空間。
①彈性提前退休
職工達到最低繳費年限,可以自愿選擇彈性提前退休,提前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年,且不得低于60/55/50周歲的原法定退休年齡。也就是說,只要職工符合條件,仍可以60歲退。
②彈性延遲退休
同樣,職工達到“原法定退休年齡+延遲月數”的新法定退休年齡,可以與工作單位協商一致,選擇“彈性延遲退休”。并且與“”彈性提前退休類似,延遲的時間最長也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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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退VS按點退VS延遲退,如何選擇?
那么問題來了,在實施延遲法定退休年齡后,對于65/70/75后的男女企事業單位參保職工而言,究竟該如何選擇退休時間呢?是彈性提前退休還是按點退休呢?又或者彈性延遲呢?
很顯然,這個問題并沒有統一的答案,因為不同參保職工的實際情況不同。不過,具體到現實生活當中可以有如下幾點因素供大家參考:其一,若不想延遲退休,則可以在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前提下自愿選擇彈性提前退休,這樣便能夠早領取養老金,且待遇不會打折扣;其二,若累計參保尚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要求,則可以按照改革辦法按照新的法定退休年齡正常辦理退休,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與彈性提前退休更高;其三,國家鼓勵長繳多得、多繳多得、晚退多得,若職工經濟條件、身體條件允許且能夠與工作單位協商一致,那么可以最晚彈性延遲到“63/58/55+3”周歲再辦理退休,這樣與彈性提前退休相比,養老金會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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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不難看出,自2025年1月1日起,參保職工申領基本養老金的前提條件將相繼迎來大的調整。其中,法定退休年齡由60/55/50周歲逐步延遲到63/58/55周歲;最低繳費年限由15年逐步提高到20年(在2029年12月31日之前,最低繳費年限仍為15年)。
在這一政策背景下,雖然企事業單位參保職工實際退休的年齡和時間節點會出現不同程度的延遲,但可以肯定的一點是基本養老金待遇的計發水平會有所提升。因此,若從這個角度來看,以新法定退休年齡按點退休和彈性延遲退休似乎并不是最差的選擇。大家說是不是這個道理呢?對于延遲退休改革和最低繳費年限的提高,也歡迎在評論區分享您的看法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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