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女子騎車遇血友病小孩鬼探頭被索47萬)
近日,廣東中山市的薛女士在網絡發帖稱自己在2023年8月遭遇了一起血友病小孩“鬼探頭”交通事故,引發熱議。
薛女士稱自己晚上騎電動車下班回家時,路遇到一對母子手牽手過馬路,于是便在距其10米時開始減速,不料減速到二人身后時,小孩突然以極快的速度撞向她的車頭,將她撞倒在地,自己也一并摔倒。
事發后,薛女士立即陪小孩家長前往醫院就診,小孩被診斷出左枕骨骨折等顱腦外傷及遺傳血友病,當即安排急救手術,由薛女士墊付了約3.5萬的手術費。術后,薛女士被交警大隊判定為主責,小孩家長開出高達47萬元的索賠,將小孩治療遺傳血友病的日常維護醫藥費,一并計入事故索賠金額且隨時間推移不斷增加。
小孩家長將小孩治療遺傳血友病的日常維護醫藥費,一并計入事故索賠金額(視頻截圖)
薛女士稱,因事發路段監控只能拍到自己減速前的畫面,交警大隊基于此判定自己主責或本就不公平;其次,司法鑒定機構早已鑒定小孩的血友病與本次車禍無關,小孩也已出院復學,但小孩家長卻一直拿“車禍致小孩血友病加重”為由找其索賠,令她無法接受。據其透露,本案將于6月24日正式開庭審理。
延伸閱讀
老人騎電動車在施工路段摔成“植物人”,親屬起訴涉事單位索賠129萬
“他上午騎電動車外出時發生的意外,事發都快兩年了,人目前還處于植物人狀態。”孫大爺家人傷心地說,如今4家涉事單位被推上被告席,5月19日開庭當天法官未宣判審理結果。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了解到,作為重要證據的現場監控視頻,當地交警正在努力尋找中。
圖為汽車記錄儀畫面
摔傷
7旬老人獨自騎電動車外出摔倒,入院救治時還“言語清楚”,后成“植物人”
這名老翁姓孫,今年73歲,家住北京市石景山區。
孫大爺兒媳蔣女士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平時自己一家與公公婆婆同住,目前公公還在當地一家康復機構接受專業照護。
她回憶說,2023年9月23日上午8時左右,公公在家吃過早飯后獨自騎電動自行車外出,“他有可能去買東西,以前他也會騎車去理發,或到附近購物之類。”
當天上午,租住在孫大爺村里的一位鄰居開車回家告訴他家人說,孫大爺摔倒在石景山區五里坨街道潭峪路上,附近是炮山城市森林公園。隨即,孫大爺的兒子又接到同村一位村民電話,稱自己開灑水車路過現場時發現倒地老人很面熟,“我停車下去查看后發現是你父親,一名路過的好心人撥打了120和110。”
圖為事發路段
蔣女士說,事發后家人立即趕到大約3公里外的現場,“當時看到我公公倒在地上,距施工區域只有幾米遠,地上還有血跡,120救護車趕到后緊急送到石景山醫院搶救。”
事發路段地上有血跡
該醫院一份診斷書載明“面部損傷、頭暈、眼部損傷。言語清楚,對答流利。初步診斷:頭部損傷蛛網膜下腔出血。”
蔣女士介紹,眼看公公病情比較嚴重,被轉到另一家醫院救治,該醫院病歷載明“上下唇內側各見一約5cm創口,創緣不規則,伴活動性出血,創口周圍見泥沙等污染物。”
“后來又轉到另外兩家醫院繼續治療。”蔣女士說,公公當初摔倒后意識還是清醒的,后來慢慢陷入昏迷,神智不清,不能說話,不能自理,最終進入植物人狀態。今年春節后公公轉入石景山區一家機構作康復治療,正常情況下每周可探望兩到三次。
事發現場照片顯示,那是一條寬闊的公路,中間有一處疑似正在修補,路面有些坑洼,尚未被硬化,路上撒落著砂石,公路右側一旁立著幾個錐形桶,左側人行道上一個垃圾桶旁有一輛電動自行車。
親屬提供的一段40秒視頻顯示,現場是一段下坡路,公路一側還有一輛建筑用的手推車,路面上有兩個打開的窨井蓋,那段坑洼處是騎車必經之處,整個施工區域疑未封閉。
親屬稱,事發后,當地交警部門趕到現場展開調查,并提取附近的監控視頻。
事發后警方趕到現場調查
起訴
4家涉事單位被推上被告席,傷者親屬索賠129萬元
2024年2月,孫大爺的家人作為監護人,以他的名義將施工管理方大元建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元建業”)、北京市石景山區城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城管委”)、北京市石景山區市政工程管理所(以下簡稱“市政管理所”)等4家單位告上石景山區法院,索賠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29萬元。
原告在訴狀中稱,當天該路面上散落著大面積砂石未及時清理,路面未進行封閉管理,現場未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提醒過往行人和車輛注意安全,因該路面存在大面積砂石,導致孫大爺騎車經過砂石路面后騎行不穩摔傷頭部及左側面部、左胸部、左手、左膝部,后被緊急送醫搶救脫險。
2025年1月,石景山區法院委托北京恒旭華創司法鑒定所對孫大爺的傷殘等級和誤工費、護理期以及營養期進行評定。
同年2月17日,該所出具鑒定報告稱,孫大爺“因外傷致顱腦損傷術后、四肢癱后遺腦軟化灶形成,分別構成一級傷殘、十級傷殘、十級傷殘。”同時稱其“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為評殘前一日。”
同年3月初,一家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孫大爺的護理依賴程度進行評定,后來結論顯示為“目前情況屬完全護理依賴。”
此前,孫大爺的兩子女曾向石景山區法院申請認定他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并確定他倆為監護人。
法院受理后,適用特別程序進行審理,查明“患者意識不清,無認知能力,呼之可睜眼,右側肢體不利……目前無自理能力,需要24小時陪護照顧,長期臥床,生活不能自理,無法正常溝通,語言表達功能喪失,不能表達自己的意志。”
蔣女士介紹,事發后相關單位曾支付過5萬元費用,后期再未支付。今年5月19日上午9:30,此案在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開庭審理。
案由
原告代理人認為被告“未盡安全施工和管理責任”,應承擔相應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據悉,開庭時作為施工方的北京住總市政道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住總公司”)被追加作為被告。
孫大爺的代理人認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根據該案事實及這些法律規定,我們認為該案4被告均對原告的損害結果存在過錯,應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該代理人進一步解釋說,被告“住總公司”作為涉案工程的施工人,未能妥善處理施工廢棄物,未確保施工路段安全,違反了法律規定及許可要求,對原告的損害結果應承擔直接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大元建業”作為涉案工程的施工管理人,未能有效履行指導和監督職責,對施工中產生的安全隱患未能及時發現和消除,應與“住總公司”承擔連帶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市政管理所”作為涉案工程的審批、監管部門及所屬區道路的養護管理單位,未能有效履行監管、驗收、恢復和日常管理職責,對路面安全隱患的存在和事故發生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城管委”作為區管城市道路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部門,未能有效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相應的管理責任,應承擔相應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請求法院判令各被告承擔連帶或按份賠償責任。”
辯解
4被告均稱傷者存在“自身過錯”和“腦梗死舊疾”,認為他們不應擔責
庭審時,作為施工管理方的“大元建業”辯稱無法確定事故發生原因和經過,同時認為事發時孫大爺未戴頭盔、未發生碰撞,有可能系自身疾病、不良習慣等導致目前狀況,要求駁回訴訟請求。
“城管委”與“市政管理所”稱他們不應承擔任何責任。他們共同答辯說,“城管委”系行政管理部門,對道路施工僅具有審批職責,安全責任由施工建設方承擔,他們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市政管理所”亦系行政管理部門,對公路路政負有管理職能,主要負責路政巡查,維護路產權,查處路政違法案件等事項,“案涉路段屬于正在施工,尚未經驗收交付的路段,我們不負有管理、維護職能,對于原告所稱路面存在砂石,該情形亦不在我們的職責范圍,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同時還辯稱,孫大爺對事故發生存在自身過錯,他駕駛時未按規定佩戴頭盔,未盡到足夠的安全注意義務,自身忽視路面安全,對其自身損失應當承擔過錯責任,“他還存在陳舊性腦梗死等自身疾病,處于植物人的后果不能認定僅是事故摔傷造成。”
“住總公司”答辯稱,事故發生前該處施工部分已完成回填,具備正常行走條件,他們負責的施工內容已于2023年9月13日全部完成,施工完畢后及時進行了土方回填,并在同年9月17日進行了路面清掃工作,整個施工過程均符合相關規定要求,該工程路面恢復工作由“市政管理所”負責。
同時還稱,該公司實際上并無任何過錯,且原告受傷與其施工沒有因果關系,根據事故現場照片反應的情況看,原告實際摔倒的地方距離該公司施工路段有約10米距離,“很難認定是因為我公司施工路段原因造成的摔倒,同時因他年齡較大,本身有較多既往病史,其發生事故、受傷與我公司的施工是否具有因果關系,我公司認為尚存疑問。此次事故及原告受傷均與我公司無關。”
交警
現場監控視頻正在努力尋找,打算請人恢復數據
蔣女士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當初事發后他們在交警辦公室了解情況時,交警用手機將事發時的監控視頻播放給他們看,“監控視頻里能看到我公公當時騎行至該施工路段時,經過那個坑洼處突然摔倒在地,帽子都飛了出去。”
她說,當時他們叫交警傳給他們或翻拍作為證據,但對方稱法院可調取,“我們還提醒他要保存好該重要證據,后期會走司法途徑起訴相關部門。”
有知情人士稱,此案開庭后法院曾給孫大爺的律師開了調查令,希望提取該份關鍵的監控視頻,但至今交警一直沒有找到。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上了石景山交通支隊事故科,工作人員回應稱該監控視頻正在努力尋找中,同時也正在想辦法請人恢復當初的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