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全縣廣大農民朋友們:
為切實加強耕地保護和用途管制,增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糧食生產的意見》(國辦發〔2020〕44號)《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海省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糧食生產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辦〔2021〕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堅決防止耕地“非糧化”,確保糧食絕對安全
堅決遏制耕地新增“非糧化”行為,強化監管核查,做到發現一起、制止一起、整治一起。任何單位或個人自即日起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植當歸、黃芪等中藏藥材;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植苗木、花卉、草皮等用于綠化裝飾以及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植物;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挖湖造景、建設綠化帶;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導致耕地地類改變的種植業設施。已在永久基本農田中栽種的林(苗)木、果樹、花卉、藥材等存量,于2024年12月底前全面退出,不得補種新種非糧食作物。
二、嚴禁耕地撂荒,穩定糧食種植面積和產量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撂荒耕地,嚴格執行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與耕地保護責任掛鉤政策。對拋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資格,待復耕復種后再重新納入補貼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承包經營基本農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2年棄耕拋荒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基本農田。對于無人耕種的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統一流轉撂荒耕地給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耕種。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流轉經營農戶承包地的,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的,出讓方有權依法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
三、嚴格動態監管監測
各鄉鎮要認真履行耕地保護的主體責任,加大對耕地撂荒的摸排、監管力度,及時制止耕地撂荒、防止耕地“非糧化”。要建立網格化管理工作機制,壓實鄉、村、組、戶屬地責任,按照誰發包誰督促、誰承包誰負責,確保面積、產量只增不減。要加強動態巡查檢查和監管,發現問題及時予以制止、整改。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4日
原標題:《關于禁止耕地撂荒和防止耕地“非糧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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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夏都西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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