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分公司聘請為外聘施工員,依照約定按時按質(zhì)完成工作后卻沒有得到應得的報酬,當事人訴至法院請求分公司和總公司支付勞務報酬。那么,分公司和總公司應如何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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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建工某分公司(下稱分公司)系被告某建工公司(下稱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昭平縣某項目由被告總公司承建,交被告分公司承接。被告分公司聘請原告周某作為外聘施工員,成立勞務合同關系。勞務合同約定了原告周某主要負責項目施工,每月報酬六千余元。簽訂合同后原告依約提供勞務。
2024年,二被告與原告周某解除勞務合同,并確認拖欠原告的勞務費數(shù)額為三萬余元。后原告周某多次催促二被告支付勞務費,但一直未果。無奈之下,周某將二被告訴至昭平縣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
昭平縣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周某與被告分公司之間的勞務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合同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之規(guī)定,被告分公司是被告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依法可承接總公司的工程項目,其民事責任亦由總公司承擔。原告周某提供勞務后,被告應依約定支付報酬;現(xiàn)被告確認尚欠原告勞務款三萬余元后未能給付,已構成違約,應支付相應勞務費及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故原告周某據(jù)此訴請尚欠勞務費及利息,理據(jù)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四條“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分支機構應當?shù)怯浀模勒掌湟?guī)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chǎn)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chǎn)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之規(guī)定,原告周某訴請兩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勞務款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綜上,昭平縣法院判決被告分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以管理的財產(chǎn)向原告周某支付勞務款三萬余元;在被告分公司管理的財產(chǎn)不足以承擔上述債務時,由被告總公司承擔付款責任。
法官說法
公司為了拓展業(yè)務常常會設立分公司,分公司是現(xiàn)代經(jīng)濟中的一種常見的企業(yè)組織形式,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責任原則上由總公司承擔,但是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可以先以分公司自己管理的財產(chǎn)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總公司承擔。
在生活中,我們應當提高風險意識,了解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責任能力,做好風險防范。這樣不僅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還能在出現(xiàn)糾紛時,更準確地判斷責任劃分,從而更有效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廣西高院、昭平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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