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4-06-1-302-001(刑五庭)
入庫日期:2024.12.09
陸某忠、劉某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案
——竊取本人被司法機關扣押的財物行為的定性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陸某忠與劉某原系夫妻關系。江蘇省無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8日對謝某與陸某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生效民事判決,判決被告人陸某忠給付謝某貨款人民幣2.5萬元(幣種下同)。在訴訟期間,被告人陸某忠與劉某協議離婚,約定所有財產歸劉某所有(包括登記在陸某忠名下的案涉小轎車),所有債務由陸某忠負責償還。
因被告人陸某忠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經謝某申請強制執行,2005年4月30日,無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扣押了陸某忠名下的小轎車,并加貼封條后將該車停放于法院停車場。當天下午2時許,陸某忠得知其汽車被法院扣押,即讓劉某以汽車歸劉所有為由去法院交涉。當得知若陸某忠不履行判決確定的付款義務,法院將可能按一定折扣拍賣該車的信息后,劉某為避免案涉小轎車被低價拍賣,便唆使陸某忠將汽車開走。當天下午5時許,陸某忠至開發區人民法院停車場,乘無人之機,擅自撕毀汽車上的封條,將已被依法扣押的小轎車開走,并將該車藏匿。
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9日作出(2005)南刑初字第139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陸某忠犯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劉某犯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人陸某忠、劉某秘密竊取、轉移本人被司法機關扣押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還是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
第一,被告人陸某忠、劉某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盜竊罪。案涉小轎車雖然被法院依法裁定扣押,但在被司法處置前,陸某忠、劉某依然享有所有權。由此,二被告人將自己所有而被司法機關扣押的小轎車擅自開走,是擔心車輛被低價拍賣,主觀上并沒有開走后再找司法機關“索賠”的打算,故其行為侵犯的主要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而不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對其不能以盜竊罪論處。
第二,被告人陸某忠、劉某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本案中,陸某忠、劉某在法院發出執行令以后,非法轉移和隱藏已被司法機關依法扣押的轎車,屬于非法轉移扣押財產的行為,完全符合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論處。
裁判要旨
竊取本人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主觀上并無竊取后又找司法機關“索賠”的打算的,因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構成盜竊罪;所涉行為屬于隱藏、轉移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應當以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論處。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4條
一審: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2005)南刑初字第139號刑事判決(200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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