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碎尸案:寫小說、劇本誹謗死者,也構成誹謗罪——全國首例文學作品入罪案,女作家唐敏誹謗罪被判刑。
12月17日,一位網友自稱“南大碎尸案”逝者刁愛青的姐夫,發文喊話演員張譯,稱其主演電視劇《他是誰》給被害人家屬帶來極大傷害。
寫小說,也可能構成誹謗罪。1986年,一名女作家發表中篇紀實小說,文中使用別人的真名實姓、真實地址、真實親屬關系稱謂,將現實生活中的人原樣照搬進小說,并虛構大量貶低、損害原告人格、名譽的情節,對他人名譽造成嚴重損害后拒不認錯,從而被訴至公堂,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賠償經濟損失兩千元。
案情回顧被實名寫進小說三人起訴作者
1986年2月,福建省女作家唐某在《青春》文學月刊第2期上發表了中篇紀實小說《太姥山妖氛》。
唐某在小說中使用自訴人朱某琴丈夫王某(1979年因工傷事故死亡)的真名實姓、真實地址和王某與三名自訴人朱某琴、朱某發、沈某的真實親屬關系稱謂,以社會上謠傳和捏造的事實,用荒誕的手法描寫了王某生前擔任民兵營長期間,橫行鄉里,肆意抓人關人,吊打村民,搶人錢財,掃蕩他人婚宴,逼死新郎,逼瘋新娘的情節。此外,小說中還描寫了王某倚仗著妻舅——自訴人朱某發擔任公社黨委副書記的權勢;朱某發喪失原則,說服大隊讓王某入了黨;王某死后變成牛犢,朱某琴對牛犢產生“戀情”,忘卻了人間羞辱等情節。
該小說的發表,使三名自訴人的名譽受到嚴重損害。朱某琴由于遭到非議,幾欲自殺,其子出走。朱某發工作受到嚴重影響。沈某深感無顏見人。隨后,朱某琴三人向有關單位及唐某本人交涉,要求唐某在報刊上公開澄清事實,賠禮道歉。
由于唐某拒不認錯,朱某琴和朱某發、沈某遂以自訴人的身份,共同向思明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指控被告人唐某利用寫小說對死去的王某和自訴人進行誹謗,要求追究刑事責任,并要求賠償因唐某誹謗的行為使自訴人遭受的經濟損失。
法院判決
被告人因誹謗罪被判刑一年
思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在三名自訴人所在地生活過多年,熟悉死者王某,也清楚他們與王某的親屬關系,卻故意捏造虛假事實進行誹謗,手段惡劣,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誹謗罪。
法院認為,三名自訴人要求唐某賠償因誹謗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符合刑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應予認定。鑒于此案是自訴案件,根據相關法律條文規定,法院首先進行了調解。由于唐某拒不認罪,致使調解無效。
1990年1月10日,思明法院經審理,判處唐某犯誹謗罪,有期徒刑一年,并賠償朱某琴、朱某發、沈某經濟損失兩千元。
被告人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廈門中院提出上訴。
廈門中院二審認為,唐某在自己寫的小說中以謠傳和捏造的事實,公然侮辱和誹謗他人,對死去的王某和三名自訴人的名譽造成嚴重損害,是故意犯罪。原判定性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經濟賠償合理,應予維持。唐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1990年3月3日, 廈門中院駁回上訴人唐某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88)廈思法刑字第4號
自訴人:朱秀琴,女,四十三歲,漢族,福建省福鼎縣人,福鼎縣磻溪鄉計劃生育專管員,住福鼎縣磻溪鄉。
委托代理人:卓國富、陳勇、福建省律師事務所律師。
自訴人:朱良發(朱秀琴之兄),男五十歲,漢族,福建省福鼎縣人,初中文化,福鼎縣建委副主任,住福鼎縣桐山鎮路邊亭三一七號。
委托代理人:葉振建、何建安,福鼎縣法律顧問處律師。
自訴人“沈珍珠(朱良發之妻),女,四十七歲,漢族,福建省福鼎縣人,初小文化,福鼎縣水產漁需站職工,住福鼎縣桐山鎮路邊亭三一七號。
委托代理人:許明、黃華英,福建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唐敏,原名齊紅,女,三十四歲,漢族,山東省沂水縣人,高中文化,原系廈門市文聯作家,現已辭職,住廈門市東渡一群二幢二梯六0一室。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因誹謗一案,被依法逮捕,現在押。
辯護人:洪秋生、許瓊琳、大門市自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自訴人朱秀琴、朱良發、沈珍珠訴唐敏誹謗一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公開審理,現查明:被告人唐敏于一九八六年二月在南京《青春》雜志出版的《青春》文學月刊第二期上發表了中篇紀實小說《太姥山妖氛》。文中使用自訴人朱秀琴丈夫王練忠(已于一九七九年因工傷事故死亡)的真實性姓名真地址,并按王練忠與自訴人的親屬稱謂,把他們聯系在一起,進行誹謗和侮辱。捏造王練忠生前擔任民兵營長期間,倚仗其妻舅即自訴人朱良發擔任公社黨委副書記的權勢,橫行鄉里,肆意抓人關人,吊打村民,搶人錢財,掃蕩他人婚宴,逼死新娘逼瘋新郎等,還捏造自訴人朱良發喪失原則為這種人出面說服大隊吸收其入黨。小說在歷數了王練忠的種種罪行后,說其死后變成一頭牛犢,侮辱自訴人朱秀琴與牛犢產生“戀情”忘卻了人間羞恥,摟著牛脖子哭,等等。同時還編造朱良發的妻子自訴人沈珍珠與小裁縫搞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并懷孕四個月,被人發覺后,小裁縫覺得無顏面見人,又懾于沈珍珠丈夫朱良發擔任書記的權勢,便上吊自殺死亡,小裁縫的妻子為了此事病了半年就癡顛了。被告人在虛構了這些事實之后,又把逼死人民逼瘋他人妻子的罪名加在自訴人朱良發的頭上。該文發表后,使三自訴人的人格、名譽受到嚴重損害。自訴人朱秀琴遭到非議,幾欲自殺。其子被迫出走。自訴人朱良發無法正常工作。自訴人沈珍珠深感無顏于世。造成三自訴人精神上極大痛苦,經濟上也遭受損失。
以上事實由自訴人指控,證人證詞,書證為證。足以證明被告人唐敏創作的《太姥山妖氛》對王練忠和自訴人的誹謗屬實。
本庭認為:被告人唐敏曾在自訴人所在地生活多年,熟悉自訴人和死者王練忠,在創作《太姥山妖氛》中篇紀實小說時,卻故意使用真實姓名、真實地址,并捏造、虛構足以誹謗他人名譽的事實強加在王練忠和自訴人頭上。自訴人和死者王練忠存在親屬關系,他們利益息息相關,被告人唐敏將他們作為整體進行誹謗,手段惡劣,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誹謗罪。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使自訴人遭受的經濟損失,被告人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據此,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名譽權、人格權不受侵犯,此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唐敏犯誹謗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訴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
二、被告人唐敏對自訴人的經濟損失,應賠償人民幣二千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副本二份,上訴于福建省廈門中級人民法院。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審 判 長:劉福山
審 判 員:郭志剛
代理審判員:郭月利
書 記 員:劉麗碧
一九九0年一月十日
律師說法:誹謗死者也會構成誹謗罪
本案是全國首例文學作品入罪案,本案最大的爭議焦點為:在文學作品中,捏造事實,對他人進行公然侮辱和誹謗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從本案情況看,被小說誹謗得最多、也是最惡毒的是已經去世多年的王某。有人提出疑義,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關于誹謗罪的規定中所說的“他人”指的應該是活著的人,理由是人格權、名譽權屬于人身權,自生始有,遂死而去。誹謗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格權、名譽權,所以誹謗死者不構成誹謗罪。
對此,廈門法院認為死者仍然享有一些具有人身權性質的權利,這種權利屬于人身權的延續,仍然受我國法律的規范。我國的法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死者享有這些權利,但中國長期的司法實踐一直十分重視保護死者的這些權利。例如為死者平反昭雪、恢復名譽以及對判處死刑的罪犯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就是死者的名譽權仍受法律規范的最好證明。
誹謗死者,實際上也給死者的親屬造成損害。就本案的案情來說,唐某誹謗的不只是死者王某一人,而是把具有親屬關系的兩對夫妻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誹謗。唐某不僅誹謗了不在人世的人,還誹謗了其他還在人世的人。王某的名譽與朱某琴、朱某發夫婦的名譽、利益息息相關,唐某誹謗王某的行為也完全可以作為誹謗朱某琴等人行為的加重情節,在定罪量刑時考慮進去。
綜上所述,唐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誹謗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譽權小說的出版單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還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復函
民他字[1992]第1號 1992-08-14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1)民請字第10號《關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譽權小說的出版單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還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出版單位刊登侮辱、誹謗他人的小說,原告多次向出版單位反映,要求其澄清事實、消除影響,出版單位未予置理。在作者為此被以***追究刑事責任后,出版單位仍不采取措施,為原告消除影響,致使該小說繼續流傳于社會,擴大了不良影響,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因此,出版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199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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