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起訴,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保護并依法作出裁判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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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應當寫明的內容有哪些?
曹偉律師解答:
民事起訴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或者需要確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法律文書、起訴狀是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或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指控被告的書狀。
民事訴訟起訴狀主要內容包括原告、被告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署名和時間等內容:
1、當事人基本信息。當事人信息包括自己和對方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聯系方式等內容。如果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那就需要提供負責人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以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工商登記的字號。
2、訴訟請求。主要寫明請求解決爭議的權益和爭議的事實以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原告一方要求的有關民事權益爭議的具體事項。
3、事實與理由。真實、簡明、扼要的敘述引發糾紛的事情的發生、經過、結果等內容即可。要克制情緒,客觀陳述,把事情說清,不能出現謾罵、人身攻擊等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表述。另外也可以附上法條。
4、在起訴狀尾部,當事人是自然人的,要由本人簽字,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日期要填寫準確。
曹偉律師補充: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且不屬于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曹偉律師
北京市京徽律師事務所律師,曾供職于某中級人民法院,現為北京市京徽律師事務所爭議解決部主任,公司業務經營、勞資人事、財稅管理等商事爭議解決領域資深律師,北京市律師協會影娛法專委會委員、北京市文化娛樂法學會產業園區法工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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