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伙大多是在親戚、朋友、同學之間形成的,由于基于人情關系,個人合伙本身往往具有高度的人合性和資合性。個人合伙往往沒有詳細的合伙協議,沒有規范的管理和財務制度,甚至沒有任何合伙賬目,只是基于合伙人之間的相互“信任”進行經營,故口頭合伙極易產生糾紛和矛盾。現就個人合伙糾紛中常見的法律問題,以及糾紛出現后,如何化解糾紛進行簡單的探討。
個人合伙的定義
根據《民法典》第967條規定,“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即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系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聯合。
個人合伙其實質是合伙人之間訂立的一個合同關系,合伙合同就是對合伙人各方的權利義務進行劃分,保障合伙各方的利益以維持合伙的相關業務能夠正常開展,個人合伙所指向的事項本質就是合伙合同的履行,是有別于公司、企業等法人組織的。
個人合伙與合伙企業的區別
1、個人合伙成員必須為自然人;合伙企業的合伙成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2、個人合伙可以訂立口頭的合伙協議;合伙企業必須書面的合伙協議;
3、個人合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組成,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4、出資方式不同:個人合伙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沒有規定是否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但是合伙企業不一樣,如果是以非貨幣出資,則需按照法律規定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5、利潤、虧損分配不同:個人合伙是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關系,在合伙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清算財產分配的規定不一樣。而合伙企業可根據《合伙企業法》合伙協議中的相關規定進行利潤分配、虧損分擔。
個人合伙中的常見
爭議焦點問題
(一)合伙關系的認定問題
個人合伙往往沒有經過工商登記注冊,而是借用他人或者某個合伙人的其他營業執照,以個體工商戶或其他企業等外在形式進行營業。當內部發生糾紛時,往往就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存有較多爭議,如一方主張雙方是合伙關系,而另一方則有可能提出借貸關系、雇傭關系、租賃關系等答辯意見。
個人合伙按照規定應簽訂書面的合伙協議。其一,如合伙過程中未簽訂書面合同,雙方就是否系合伙關系發生糾紛時,主張雙方系合伙關系的當事人對合伙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其在無其他證據能夠證明雙方系合伙關系的情況下,至少應提供兩名無利害關系的證人對雙方協商合伙的過程、雙方投資比例、雙方如何合伙經營、如何分配利潤共擔風險等具體內容進行證明,無法證明的則應承擔不利后果。其二,即便合伙人之間簽訂了名為合伙的書面協議后,仍需審查各方權利義務是否符合個人合伙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基本特征。所以個人合伙關系的認定主要考慮是否存在利潤分配、風險共擔的意思表示或事實。
一方僅向合伙組織提供物品的使用權,不參加合伙經營、勞動,不參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擔合伙經營的風險,并于此收取固定收入,則應認定為租賃關系;一方向合伙組織提供資金,不參加合伙經營、勞動,不參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擔合伙經營的風險,并于此收取固定收入或收取利息并約定收回本金,則應認定為借貸關系;一方雖參加合伙經營,但不參與合伙組織的盈余分配,不承擔合伙經營的風險,并于此收取固定收入,則應認定為勞務關系或是勞動關系。
(二)合伙退伙糾紛問題
合伙人退伙,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書面協議處理;書面協議未約定的,原則上應予準許;合伙人退伙時分割的合伙財產,應當包括合伙時投入的財產和合伙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伙期間的債權和債務。在合伙雙方無退伙協議,也沒有退伙的結算或清算事實的情形下,一方要求返還投資款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1、合伙人內部可以轉讓合伙份額,但應對退伙前的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參照該規定可見,合伙人之間轉讓合伙份額時,只須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而無須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且該通知行為亦非合伙份額轉讓生效的要件。
因此,在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人之間轉讓份額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況下,合伙人內部轉讓合伙份額合法有效,但退伙的合伙人仍應對退伙前的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合伙人擅自對外轉讓份額,屬于破壞合伙信任,另一方合伙人可以退伙。
在合伙經營過程中增加合伙人,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照協議處理;書面協議未約定的,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的,應當認定入伙無效。合伙人擅自對外轉讓份額,屬于破壞合伙信任,另一方合伙人可以退伙,且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3、合伙人毫無理由擅自退伙,應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合伙人退伙,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書面協議處理;書面協議未約定的,原則上應予準許。但因其退伙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等情況,確定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在協議約定的合伙期限內,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無理由擅自退伙,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但該部分損失僅限于可得利益。
(三)合伙財務糾紛問題
合伙人成立合伙時對權利義務、財務制度約定不明確,有些合伙成立時甚至僅為口頭約定,無書面證據予以固定,訴訟中各執一詞,難以認定。尤其是當合伙人中有一方提供了經營資質、經營場所等情形下,涉及到協議中未涉及的費用等,如果還存在代開發票等情形,更容易形成多重的法律關系。
1、合伙事務應當披露,無關合伙事物的費用應當自己承擔。
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見,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時可以推選合伙事務負責人,該合伙事務負責人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責任。
但合伙事務負責人就合伙項目可能存在的支出應及時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擅自提高支出費用,亦不能證明該支出費用的合理性,且其余合伙人不予認可的,則不能作為合伙支出在合伙人內部進行分攤。
合伙終止時,對合伙財產的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書面協議,又協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資額相等,應當考慮多數人意見酌情處理;合伙人出資額不等的,可以按出資額占全部合伙額多的合伙人意見處理,但要保護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合伙利潤的計算需全體合伙人對合伙賬目進行清算,正常情況下應由主張的當事人方對合伙經營期間的賬目承擔舉證責任。
因合伙賬目進行清算的前提是提供合伙賬冊,故負舉證責任的主體首先應當是經營期間負責日常事務賬目管理的合伙人,在當事人均不負責日常事務賬目管理的情況下,才應由提起訴訟的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因此,各合伙人在合伙時應重視對合伙賬目的監督與管理,以防發生糾紛時因舉證不能而導致敗訴。
(四)散伙清算糾紛問題
1、合伙人一方隱匿賬目,另一方可要求返還投資及利息。
合伙人退伙時分割的合伙財產,應當包括合伙時投入的財產和合伙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伙期間的債權和債務。入伙的原物退伙時原則上應予退還;一次清退有困難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還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折價處理。
由此可見,合伙人退伙時應清算合伙體財產及債務。如果合伙一方既拒絕清算,又拒絕提供持有的合伙體賬目,也不能舉證證明合伙虧損,導致無法確定退伙時可分割的合伙財產,該合伙人應承擔返還另一方合伙人投資款本息的責任。
2、合伙債務應按份承擔,多承擔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進行追償。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條規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由此可見,合伙人償還合伙債務或為主張共同債權而支出的費用超過了自己應當承擔的數額,合伙人可以向其他未承擔合伙債務或支出的合伙人行使追償權,而合伙人內部對合伙債務或為主張共同債權而支出的費用應按照各自的合伙份額進行承擔。因此,合伙人追償權的行使應以其他合伙人按照合伙份額應承擔的數額為限。
3、一方合伙人起訴至法院,要求進行財產分割。
一方合伙人要求分割財產起訴到法院,會存在兩個法律問題:(1)對未經合伙清算的合伙協議糾紛案件,法院是否應予立案或直接判決駁回;(2)賬目不規范且合伙人對賬目存在較大爭議導致無法審計時,由誰來承擔舉證不利責任。
目前,對第一個問題在實踐中存在兩個觀點,一種觀點是因為合伙未進行清算,賬目無法查清,援引《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 應當判決駁回原告一方的訴訟請求。另一觀點是,《民法典》未對個人合伙的終止結算義務加以規定,合伙清算也并不是訴訟的前置程序,所以法院不應對未經合伙清算的案件在審查立案階段就決定不予受理,同時,在審理合伙協議糾紛案件過程中,不應對所有賬目不清的合伙協議糾紛案件直接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筆者認同第二個觀點。
對第二個問題的解答實踐中也存在不同的觀點,一種是,對合伙經營期間賬目的核實,應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提出主張的一方舉證。一種是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區分認定。第一種情況,雙方簽訂了合伙協議,合伙協議對財務制度進行了詳細約定,如約定了合伙負責人及其相應財務、經營權限,約定了合伙人對每月的經營情況進行財務結算及庫存盤點,結算及盤點結果需全體合伙人確認等。若被告一方被約定為合伙負責人,原告一方能舉證證明合伙經營期間積累的財產客觀存在(若合伙人履行了合伙協議中對財務結算、盤點部分的約定,這部分的舉證就相對容易許多),被告一方應就經營期間的所有賬目的舉證不能或舉證不利承擔較大的責任。第二種情況,雙方未簽訂合伙協議,或未約定相關財務制度、負責人等條款。原告一方需舉證證明合伙協議法律關系客觀存在,舉證證明合伙經營期間積累的財產客觀存在,需舉證證明被告一方實際對合伙經營項目進行管理,并實際掌握了全部的合伙盈余財產和開支賬目。否則原告一方需承擔敗訴風險。
從對第二個問題的分析可以看出,未簽合伙協議或簽訂合伙協議不全面,主張合伙財產的分割難度相對于簽訂合伙協議的情況較大。同時,個人之間的合伙應重在合伙協議的簽訂與履行,若是忽視合伙協議的重要性,合伙出現了糾紛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時,訴諸于法院,尤其是關系合伙財產的分割問題,該類訴訟案件的難度大,對未掌握合伙盈余財產和開支賬目的合伙人不利。
4、合伙協議對合伙禁業的約定為有效約定,一方散伙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伙解散時對各方后續營業范圍、交易對象等進行限制是合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與公司內部約定的競業禁止等條款相似。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下,一般應為有效。雖然在對外效力方面,交易的對方在善意、不知情的情況下,該條款對善意相對方不具有約束力,但該約定在合伙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如一方違反,相對方可以主張違反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風險防范建議
(一)釆取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并明確合同應當包含的主要條款
合伙合同除了要明確各合伙人的出資份額、盈虧負擔等以外,還應該對退伙、入伙、解散等事宜進行約定。可以根據出資份額確定利潤分配、虧損分擔的比例。當合伙人以貨幣以外的財產權利出資時,應明確作價、份額、出資期限等事項。對于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或委托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如果未對出資進行評估作價,則不能以出資比例作為利潤分配、虧損分擔的標準。合伙協議還應當約定繳付出資的期限。
(二)建立健全完善的財務制度
對于選擇何種憑據、經過何種程序入賬等容易起糾紛的事項,要書面明確,并在執行過程中注意定期對賬,認真保管財務賬目及憑證,以便日后發生糾紛時有章可循,或者聘請專業人員做賬,以免猜忌。在個人合伙中,當事人往往記賬隨意,白條入賬等憑據不規范的情況隨處可見,也提供不出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規范的財務報表。大多數當事人對此情況是知道的,但由于正常運作時不在意,疏于管理,亦未提出異議,一旦糾紛發生,對于真實財務狀況便難以查清。平時應當注意保存證據。
(三)明確合伙期限,
明確入伙、退伙機制
合伙終止時,要及時清算。盈余要及時分配,債務要及時償還,并對結算結果加以固定,減少糾紛發生。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關于合伙債務承擔涉及兩種性質不同的法律規范。在對外債務中,為保護合伙債權人的利益和社會交易的安全,各合伙人應當以其全部個人財產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各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這屬于強行性法律規范,當事人不得在合伙協議中排除其適用,與該規范相抵觸的約定無效。
總結
面對現今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個人合伙確實能更好的應對市場的風險,但不能忽略個人合伙這一行為本身隱含的風險,首先簽訂個人合伙協議時應當慎重,認真核查合同的內容,是否對合伙事項以及各方權利義務都做出了明確的約定。其次,合伙協議簽訂后應當嚴格按照合伙協議履行,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合伙的正常運作,也能及時的發現其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止損;最后,若各合伙人因合伙協議發生糾紛,應當以合伙協議作為解決糾紛的最根本的依據。
來源:民商法律實務研究
編輯:咕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