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基層群眾來說,縣委書記就是當地實實在在的父母官,也是一個實權崗位,是縣里的一把手,是縣委負責人,是領導班子的班長。
從崗位的行政級別上講,縣委書記是正處級崗位,但很多都高配為副廳級,甚至是正廳級;以前大部分縣委書記只是地級市的市委管理的干部,現在全國所有的縣委書記都是省管干部。
2009年5月18日,中組部領導在就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加強縣委書記隊伍建設的若干規定》發表講話時明確指出,處于改革發展的關鍵歷史時期,縣一級的地位與作用愈發凸顯,“對于縣委書記的要求與管理,不能以普通處級干部的標準來對待”。
與此同時,《規定》著重提出,在縣委書記的選拔任用過程中,應依照既定程序上報并經省級黨委常委會議進行審議。
自此,省管縣委書記的新時代正式拉開帷幕。
縣委書記是全面從嚴治黨、管黨治黨第一責任人,主要的職責是:在全縣的工作中,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把握好正確的政治方向;善于團結好委員會中一班人;抓好黨風建設,督促、檢查黨的各項工作等。
縣委書記之所以由省委負責任命,主要是因為縣委書記作為縣域治理的關鍵引領者,所處位置至關重要,處于上下銜接、左右協調的核心樞紐地位,古往今來便有“郡縣治,天下安”的經典論斷。
縣委書記畢竟掌管著一方區域的治理事務,部分經濟發達、實力強勁的縣,其縣委書記會由市委常委兼任,這也充分彰顯了縣委書記這一職務角色舉足輕重的影響力。將縣委書記納入省級管理層面,實施統一的管理與考核,具有顯著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僅如此,眾多省份甚至將縣長也一并納入了省管范疇。
縣委書記人選需具備哪五個方面的條件?
中央針對縣委書記的素質與能力明確了要求,《關于加強縣委書記隊伍建設的若干規定》也作出了具體規范。縣委書記人選,首先應滿足黨章以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所規定的基本條件與資格,諸如黨齡達到五年及以上,通常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等,同時還需具備以下五個方面的條件:
政治表現條件:需政治堅定,堅定不移地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
農村工作經驗與管理能力條件:應具備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熟知“三農”工作和基層狀況,擁有較強的統攬全局能力與現代管理能力,能夠妥善應對復雜局面。畢竟縣委書記在工作中面對的是幾十萬乃至上百萬的基層群眾,情況繁雜,故而熟悉農村情況且具備全局領導能力是必要的。
作風條件:必須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具備良好的民主作風,原則性強且善于抓好班子、帶好隊伍。縣委書記作為縣委班子的“班長”,不可單打獨斗,更不能獨斷專行,而是要團結其他班子成員,依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如此才能將工作做好。
廉政條件:要注重黨性修養,擁有強烈的事業心與責任感,秉持求真務實的態度,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努力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做到嚴于律己、勤政廉潔。縣委書記這一崗位權力較大,唯有情系于民、權用于民、利謀于民,才能確保不出現問題。部分縣委書記之所以違法亂紀,正是因為缺乏底線思維。
宗旨意識條件:應密切聯系群眾,善于開展群眾工作。在體制內的所有正處級崗位中,縣委書記是與群眾接觸和面向群眾最多的崗位之一,要想做好工作,就必須掌握群眾工作的本領。
中央對于配備縣委書記有哪些具體規定?
選任權限規定:縣委書記的選拔,需依照程序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常委會議審議。這意味著縣委書記屬于省委管理的干部,其任命必須經過省委考察組的考察,最終由省委常委會研究決定。一般而言,在縣里的領導干部中,只有縣委書記由省委管理,包括縣長、縣委副書記在內的其他縣級干部通常由市委管理。不過,海南省情況較為特殊,在海南,縣由省里直接管理,縣委和縣政府等四套班子成員均為縣管干部。
班子結構規定:要依據不同的縣情來選配縣委書記,注重縣委書記與縣長以及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之間的合理搭配,也就是要求班子結構搭配合理。
經歷規定:從上級機關以及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交流過來的干部,倘若沒有地方基層領導工作經歷,一般不能直接被任用為縣委書記。如今,中央也倡導拓寬干部選任視野,重視從企事業單位中選拔干部,但縣委書記人選必須有在地方基層擔任領導職務的經歷。
年齡規定:縣委書記隊伍要形成老中青梯次配備的年齡結構。在換屆集中調整時,45歲至50歲的人員可占40%左右,45歲以下的要占30%左右,同時要保留一批50歲以上且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縣委書記。
任職規定:要嚴格執行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縣委書記應當任滿一屆,一屆為五年,若無特殊原因,任期內一般不得調動。縣委書記與縣長一般不同時交流,即書記和縣長不能同時進行崗位調換。
縣委書記的產生有哪三種方式?
第一種方式:由縣黨員代表大會換屆選舉產生。縣黨代會每五年舉辦一屆,召開縣黨代會時,會選舉產生新一屆的縣“兩委”班子成員,并從縣常務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縣委書記。
第二種方式:通過個別考察任命。先是由省委組織部或省委常委提名,經省委五人小組會討論研究,再由省委組織部進行考察,之后由省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并發文任命。例如從省直部門領導崗位“空降”擔任縣委書記,這種情況下的發文形式為:省委決定:XX同志任XX縣委委員、常委、書記。
第三種方式:由其所隸屬的地級市市委提名,報省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由于縣委書記是省管干部,縣委書記的任命都要經過省委組織部審查提名,經省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同意,此種方式發文時這樣表述:省委同意,市委決定:××同志任×縣委委員、常委、書記。
縣委書記的來源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從本縣縣長中提任:縣長通常為正處級,若是平級調整擔任縣委書記,也屬于進一步使用;不過,縣委書記大多高配廳局級,在此種情況下,縣長擔任縣委書記便屬于提拔任用。
二是從省直單位副廳長崗位“空降”擔任:例如從市局的處級領導等崗位調任市縣擔任縣委書記。
三是從企事業單位領導崗位調任:比如從省屬企業的董事長或總經理、高校的校領導崗位調任縣委書記,這類情況相對較少。
四是從其他市縣的縣長提拔,或從縣委書記中平調。
縣委書記是一個關鍵崗位,是落實中央決策部署的基層重要領導崗位;甚至毫不夸張地說,一位貼近群眾、敢于斗爭、善于攻堅克難的縣委書記是全縣人民的期盼,而那些庸庸碌碌、用人唯親、拉幫結派、對紀律沒有敬畏之心的書記,會嚴重影響到全縣的政治生態,會阻礙全縣的社會經濟發展,也將遭受群眾的唾棄。
縣委書記的最終任免決定權掌握在省委手中,而非地級市市委。當然,盡管地級市市委無法直接任命縣委書記,但切莫輕視市委所擁有的建言權與推薦權。當縣委書記職位出現空缺,或者縣委書記因某些原因出現工作失誤需要進行職務調整時,只要并非省委進行統籌決策、統一調配的情況,省委在作出任命決定之前,通常都會充分征求地級市委的意見和建議。
由于省管干部的數量眾多,省委組織部難以對每一位省管干部都做到全面、深入的了解,而在大多數情況下,市委的協助管理作用能夠發揮重要效能,畢竟市委書記對于下轄縣區的書記實際情況有著較為清晰、準確的認知。
在這種情形下,市委書記的建議和意見往往能夠起到關鍵作用,甚至在很多時候,市委書記的建議會直接影響省委最終的研究決策結果,進而在很大程度上決定縣委書記的職務晉升、留任、調任或免職等人事變動情況。這也是在現實的干部管理體系中,盡管縣委書記在名義上屬于省管干部,但實際上幾乎所有的縣委書記都會與市委保持高度一致的內在原因。
- 來源:縣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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