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了生效勝訴判決,申請強制執行,結果執行過程中發現公司沒錢,法院執行不能,是不是就拿不回錢了呢?本文帶大家了解如何追究公司背后股東的責任,以供參考。
01可以追加的股東類型
1. 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條 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最高院關于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據此股東不再享有期限利益,可以加速出資到期,直接申請追加。
2. 抽逃出資的股東
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違反前款規定的,股東應當返還抽逃的出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院關于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3. 未依法出資即轉讓股權的股東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條 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股東轉讓股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受讓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轉讓人承擔責任。
《最高院關于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 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院關于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注:如被執行人是股東個人,申請人以股東個人與其一人有限公司財產混同為由申請追加公司為被執行人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5. 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的股東
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 公司在存續期間未產生債務,或者已清償全部債務的,經全體股東承諾,可以按照規定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屆滿后,未有異議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司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股東對本條第一款的內容承諾不實的,應當對注銷登記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院關于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02追加股東實操流程
注:上述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情形中,前四項的前提條件均是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因此申請人需要拿到法院出具的終本裁定后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1. 拿到終本裁定;
2. 與執行法官溝通追加事項,依照要求向執行法官或立案窗口申請追加。需提交追加被執行人申請書、被執行人(股東)身份信息、終本裁定、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根據情形提供股東未足額出資的證明材料(如工商檔案、公司章程、驗資報告、注冊資本繳納憑證、銀行流水、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企業年報等)、或是存在抽逃出資的證明材料(如銀行轉賬記錄、公司賬目、出資相關材料、驗資報告、股東會決議等);
3. 由執行審判庭對追加申請進行審查(書面審查或公開聽證)、作出裁定;
4. 若裁定予以追加,申請法院恢復執行。若裁定駁回追加申請,申請人在收到裁定書15日內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5. 執行異議之訴相當于訴訟案件,在提交完整立案材料的同時需個駁回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申請的裁定書;
6. 若一審判決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追加成功,向法院申請執行股東;若一審判決駁回追加申請,則申請人可以上訴進行二審。
03法院不予支持追加股東的情形
注:如股東已經在自己未出資或是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了補充賠償責任,其他債權人無法再要求股東承擔該責任。
最高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四條第二款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律務研究所
編輯:咕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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