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5日,大方縣人民法院對一起離婚案件進行了一審宣判,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2025年2月1日施行后,大方縣法院首次適用該司法解釋審結的案件。
2024年底,吳某某到大方縣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撫養未成年子女。經審理查明,吳某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與案外人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對離婚存在重大過錯。雙方當事人均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問題存有爭議。大方縣法院審理認為,家庭應當注重家風建設,弘揚家庭美德;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相互關愛;父母應當以身作則,為子女做好表率。該案中,吳某某的行為嚴重背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能在立德樹人上做出正確示范。 結合雙方未成年子女與祖父母長期生活的實際,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長的原則,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規定,判決雙方的未成年子女由周某某直接撫養,由吳某某支付撫養費至未成年子女年滿十八周歲時止。該判決旗幟鮮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社會尊重婚姻,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來源:貴州高院
以事實為依據 以法律為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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