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春節期間,除了《哪吒之魔童鬧海》創下中國電影在全球票房榜中的最佳成績,“DeepSeek”也爆火出圈,震撼全球,讓國人狠狠驕傲了一次。通過“DeepSeek”“ChatGPT”“StableDiffusion”等AI軟件,只需輸入關鍵詞,或者進行“參數調整”,就可以生成文學、繪畫等作品,在方便之余,有些問題也應當引起我們的思索,AI生成的文章、圖片等內容,能否視為作品?相應權利歸屬于誰?如何合理合法使用?本文將結合案例對上述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一、AI生成內容是否構成作品的核心標準:獨創性與人類智力投入
1.獨創性判斷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修正)》第三條,作品需為“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AI生成內容是否構成作品,關鍵在于是否體現人類在生成過程中的個性化選擇與創造性安排。例如,北京互聯網法院在(2023)京0491民初11279號案中認定:“本案中,從涉案圖片本身來看,體現出了與在先作品存在可以識別的差異性。從涉案圖片生成過程來看,一方面,雖然原告并沒有動筆去畫具體的線條,甚至也沒有百分之百的告知Stable Diffusion模型怎樣去畫出具體的線條和色彩,可以說,構成涉案圖片的線條和色彩基本上是Stable Diffusion模型“畫”的,這與人們之前使用畫筆、繪圖軟件去畫圖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原告對于人物及其呈現方式等畫面元素通過提示詞進行了設計,對于畫面布局構圖等通過參數進行了設置,體現了原告的選擇和安排。另一方面,原告通過輸入提示詞、設置相關參數,獲得了第一張圖片后,其繼續增加提示詞、修改參數,不斷調整修正,最終獲得了涉案圖片,這一調整修正過程亦體現了原告的審美選擇和個性判斷。在庭審中,原告通過變更個別提示詞或者變更個別參數,生成了不同的圖片,可以看出,利用該模型進行創作,不同的人可以自行輸入新的提示詞、設置新的參數,生成不同的內容。因此,涉案圖片并非“機械性智力成果”。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涉案圖片由原告獨立完成,體現出了原告的個性化表達。綜上,涉案圖片具備“獨創性”要件。” 又如,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法院在2024年AI圖片侵權案中,認定原告通過輸入特定關鍵詞并多次調整參數生成圖片,其智力投入滿足獨創性要求。
2.人類智力投入的必要性:
僅有AI技術參與不足以構成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作者須為“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或符合特定條件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司法實踐中,法院要求使用者證明其對生成內容存在實質性貢獻,如提示詞設計、參數調整、結果篩選等體現個性化表達的步驟。若AI生成內容完全依賴預設算法且缺乏人類干預(如自動生成報告),則可能因缺乏獨創性不構成作品。例如,北京互聯網法院在“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文字作品著作權案”中認為:“具備獨創性并非構成文字作品的充分條件,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文字作品應由自然人創作完成。雖然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計算機軟件智能生成的此類“作品”在內容、形態,甚至表達方式上日趨接近自然人,但根據現實的科技及產業發展水平,若在現行法律的權利保護體系內可以對此類軟件的智力、經濟投入予以充分保護,則不宜對民法主體的基本規范予以突破。故本院認定,自然人創作完成仍應是著作權法上作品的必要條件。上述分析報告的生成過程有兩個環節有自然人作為主體參與,一是軟件開發環節,二是軟件使用環節。軟件開發者(所有者)沒有根據其需求輸入關鍵詞進行檢索,該分析報告并未傳遞軟件研發者(所有者)的思想、感情的獨創性表達,故不應認定該分析報告為軟件研發者(所有者)創作完成。同理,軟件用戶僅提交了關鍵詞進行搜索,應用“可視化”功能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亦非傳遞軟件用戶思想、感情的獨創性表達,故該分析報告亦不宜認定為使用者創作完成。”
二、AI生成內容著作權
的歸屬規則
1.一般原則:歸屬于實際投入智力活動的使用者或開發者。
·使用者作為權利人:若使用者通過提示詞、參數設置等對生成內容施加個性化控制,且該控制直接決定作品最終形態,則使用者可被視為作者。例如,(2023)京0491民初11279號案判決明確指出,原告作為生成圖片的直接操作者,其智力投入與個性化表達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創作行為,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
·開發者主張權利的情形:若AI生成內容高度依賴開發者預設的算法模型(如特定風格繪畫模型),且使用者僅輸入簡單指令,則開發者可能通過合同約定或技術貢獻主張權利。例如,深圳市騰訊公司訴盈訊科技案【(2019)粵0305民初14010號】中,法院認定AI生成文章的獨創性源于開發者對算法模型的訓練設計,故著作權歸屬于開發者。
2. 有約定從約定:
如果AI軟件平臺協議明確約定生成內容屬于開發者,這就視為開發者對版權的主張。若使用者與開發者簽訂協議明確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歸屬(如歸屬使用者),則法院通常尊重約定。
3.舉證責任與權屬認定:
主張權利者需提供提示詞記錄、參數設置文件、生成過程日志等證據,證明其對生成內容的創造性貢獻。參考(2023)京0491民初11279號案,原告提交了再現涉案圖片生成過程的視頻,并且經當庭勘驗,原告通過變更個別提示詞或者變更個別參數,其生成的圖片結果不同。
三、實務建議
1.權利歸屬事前約定:使用AI工具前,應詳細閱讀開發者的用戶協議,明確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歸屬及使用范圍,避免后續爭議。
2.保存創作過程證據:完整記錄提示詞、參數調整步驟及生成結果篩選過程,必要時通過時間戳、區塊鏈存證等方式固定證據。
3.標注AI生成標識:AI模型往往依賴于大量數據集的訓練,其中可能包含受版權保護的作品。AI使用者未經許可使用這些素材進行生成內容并用于商業用途,可能會構成侵權。因此,在使用AI生成內容時,要根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應在AI生成內容中標注技術來源,避免誤導公眾并降低侵權風險。
4.盡快立法:近年來人工智能領域發展極為迅速,AI生成內容相關糾紛也與日俱增,而目前除《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之外,相關立法并未與時俱進,也給司法實踐帶來了極大挑戰。2月13日凌晨,OpenAI首席執行官Sam Altman發布消息稱,GPT-4.5、GPT-5即將陸續發布,免費版ChatGPT將在標準智能設置下無限制使用GPT-5進行對話。同日,文心一言也宣布將于4月1日0時起全面免費。隨著人工智能的不斷普及,相信未來人工智能領域立法很快就會及時跟上科技進步的步伐,讓相關爭議處理有法可依。
結語
AI生成的文章、圖片是否享有著作權需根據獨創性及人類智力投入判斷:若生成內容體現人類對提示詞、參數設置及結果篩選的個性化選擇,且滿足獨創性要求,可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權利歸屬原則上歸屬于實際投入智力活動的使用者或開發者,具體需結合合同約定、技術貢獻程度及司法認定規則綜合判斷。
編輯:Sumy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