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快速發展的時代,人才成為企業最寶貴的資源之一。為了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許多企業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除了提供正常的薪酬福利外,還會額外承諾一些特殊的物質待遇,如購房優惠、股權激勵等。然而,在這些特殊待遇背后,往往伴隨著服務期限的約定,即員工需為企業服務一定年限后才能享有這些待遇。本文將以一個真實的案例為例,探討特殊物質待遇與服務期限的勞動爭議問題。
【案情回顧】
盧某于2007年10月被馬鞍山某股份有限公司聘用,擔任副總經理一職。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10月3日至2015年10月2日。同月,雙方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其中約定:盧某為公司全職工作滿八年后,擁有一套期房的所有權。2015年10月3日,盧某離開公司,但公司未按約定交付盧某一套期房的所有權。盧某遂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按建筑面積90平方米,單價每平方米6000元交付一套期房的所有權或將該期房折價54萬元。
【案件分析】
《勞動合同法》雖然未對特殊物質待遇和服務期限作出具體規定,但這并不意味著這些約定就是無效的。實際上,這類約定通常是基于雙方的真實意愿和公平原則達成的,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它們就可以被視為有效的合同條款。
在本案中,盧某和公司的補充協議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具有法律效力。盡管協議中關于期房的約定較為簡單,沒有具體說明房屋的地理位置、面積、地段、樓層等信息,但這些細節問題可以通過仲裁或法院的自由裁量權來解決。
【結果分析】
盧某的主張屬于選擇性主張,即要求公司交付期房或支付折價款。這種主張形式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困難,因為交付期房可能涉及復雜的產權轉移問題,而支付折價款則需要確定房屋的具體價值。經仲裁委釋明后,盧某變更主張為要求公司支付期房折價款計54萬元整。仲裁委最終運用自由裁量權,酌定公司給付盧某該期房的特殊物質待遇損失。
【行動建議】
明確約定:
在簽訂涉及特殊物質待遇的補充協議時,雙方應盡量明確具體條款,包括房屋的地理位置、面積、地段、樓層等信息,以避免后續爭議。
法律咨詢:
在簽訂合同時,建議雙方咨詢專業律師,確保協議內容合法有效,避免因條款模糊而引發爭議。
合理預期: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約定特殊物質待遇時,應具備前瞻性,對預期標的的約定要明確具體,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22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看到,特殊物質待遇與服務期限的約定在勞動關系中具有重要意義。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充分考慮各種因素,確保約定內容合法有效,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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