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在在政務網對貼單輔警進行了投訴,以下是投訴內容:
2025年3月5月3點42分,湘A某牌車在車站南路停車時,一位交警穿著黃色雨衣拍照,湘A車石姓司機與交警溝通,說馬上走,請不要開單,交警還是開了單。石姓司機請交警取消告知單,并要求交警出示執法證件,交警卻答非所問說:“開出來了無法取消,這只是告知單,不是罰款單”。對交警的行為不當,石姓司機在3分鐘之內也拍照留證據。
筆者對交警有四個“要不要”疑點:
一、道路上當場執法,要不要出示執法證?
二、公安執法取證,要不要需二人,一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三、告知單落款名為“某某”,與拍照開單的是不是同一人或是輔警借交警之名?
四、停車雖然違法,3分鐘之內立即改正駛離的,要不要再受處罰?
另,某某交警,在勞動中路與車站南路交叉口設有交警亭,經常發現交警車停在交警亭前的車道上,而自己不遵守交通規則。此次穿黃色雨衣交警在交警亭三百米處,對多輛違停車拍照,電話短信催促駛離,處罰告知單同步開具,涉嫌重罰款創收,輕疏導交通。
處罰單位在2025年3月11號進行回復:
經調查,您于2025年3月5日15時42分將車牌為湘A小型汽車停放在桂花路路口至勞動路路口,此路段為嚴管路。您的此次交通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輔警接中隊干部的指令對在該路段內違停的車輛采集交通違法信息符合《公安交通管理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定(試行)》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
另勞動路車站南路交叉口交警崗亭外道路因處理交通事故的群眾車輛占用警用車位,導致警車臨時停靠此路邊,本交警大隊將加強警車使用管理,規范車輛停放。
由此可以看出貼單的是輔警,且輔警的名字可以出現在違法告知單上面,其次輔警貼單是符合規定的。
司機疑問,執法要不要執法證?
答:不需要,全國早在2018年全面取消了警察的執法證。
司機疑問,取證是不是要兩個人?
答:輔警貼告知單不屬于取證,根據《公安交通管理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定(試行)》第五條:勤務輔警可以在交通警察的帶領或者監督下承擔下列輔助工作:(一)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糾正交通違法行為、采集交通違法信息。
各地輔警條例對輔警貼單也是寫的:采集交通違法信息。
國家層面,從未規定輔警貼單的行為屬于取證,所以國家層面上沒有認可輔警貼單的行為叫取證。
取證指:有調查取證權的組織或個人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向有關單位、個人進行調查、收集證據的活動。
采集交通違法信息指:通過一定的技術和管理措施,收集和記錄交通違法行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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