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文章《川普這番話,非常不負責》發表后,許多讀者通過私信、留言、或是朋友圈發表了他們的反對意見,一些人是溫和的,但更多人則對我進行了人身侮辱。
其中一些人,出乎我的意料。我曾經回答過他們的提問,幫助他們查找過資料,有些甚至還曾互致過祝福。但是突然間,他們就對我破口大罵了。只因為我寫了一篇文章,說川普關于拜登特赦令無效的說法,是不負責任的。
他們是怎么侮辱的呢?無非就是說我迂腐、酸臭、幼稚、愚蠢、臭老九,以及拿了民主黨、烏克蘭、USAID的錢,抑或是說我對美國憲法一竅不通。奇怪的是,說我對美國憲法一竅不通的人,自己都問過我關于美國制度的問題。
既然這些人覺得川普有權、且能夠成功取消拜登的特赦令,那么就往后看吧。
我不理解的是,為何我從憲法與制度層面分析了一下特赦令,得出了川普的言論不負責的結論后,這些人就要視我為仇讎了。
我這個人,在生活中,真的還算挺友好,也自認為是一個善良的人。
有些人需要情緒價值,但是我的文章提供不了。我知道,一些人希望看到的結論是:川普可以取消特赦令。但是,我得不出這樣的結論,我不能說我自己都不相信的話。非要我騙你,你才高興嗎?
今天就寫川普與羅伯茨之間的事吧。
川普發了一個帖子,稱聯邦地方法院法官詹姆斯·博斯伯格(James Boasberg)是一個極左的瘋子法官,是麻煩制造者和煽動者,是被奧巴馬可悲地任命的,應當被彈劾。
川普為何這樣說呢?因為博斯伯格法官發布了一份為期14天的禁令,要求暫停遣送非法移民中的幫派分子。
這其實是一個法律問題。
在川普發表這番言論后,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羅伯茨也發布了一份罕見的聲明,在聲明中,羅伯茨說:
羅伯茨的意思是:兩百多年來,當不贊同司法決定時,彈劾法官都不是一種合適的應對方式,而是應該走正常的上訴流程。
我首先給出結論吧,國會不可能彈劾博斯伯格法官,這位62歲的法官會待在他的法官席上。
還有必要給出原因嗎?應該是有必要的,一些讀者還是希望知道我為何會得出這樣的結論。
對聯邦法官的彈劾程序,與對總統的彈劾程序是一樣的,得經過眾議院過半議員同意,參議院三分之二以上議員批準。即使是共和黨在眾議院占據了多數,眾議院也無法成功發起彈劾。當然,我們不能排除有眾議員提交彈劾動議,但是這樣的動議,無法得到眾議院過半議員的支持。
另外,彈劾是需要有罪名的,在彈劾前,必須得給博斯伯格找一個罪名。按照憲法的定義,無論是受賄、叛國,還是其他重罪和輕罪,都可以。
但司法決定本身構成犯罪嗎?不構成。
博斯伯格是憲法第三條法官,而不是憲法第一條法官(即ALJ,administrative law judge,行政法官)。
憲法第三條法官,就是我們通常所理解的聯邦法官,這些人終身任職,是不能被解職的。連ALJ都對自己的司法決定有豁免權,聯邦法官就更有這個權利了。
我再總結一下吧,博斯伯格的司法決定,不構成可以被彈劾的罪名,眾議院也不會支持彈劾,即使眾議院支持了,參議院也不會支持。
如果你認為我是在瞎扯,如果你非要說博斯伯格的司法裁決構成了可以被彈劾的理由,也能夠被成功彈劾,那我也不知道說啥了。就這樣吧,心情郁悶,無以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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