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網約車對網約車司機而言,在理解和平臺之間究竟是勞動關系,還是合作關系時,會十分糾結。
今天這個案例,則從法律的角度上闡述了雙方,到底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
2023年10月,車某與貴陽某網約車平臺簽訂了《專職司機合作協議》。雙方在協商過程中,未就工作形式、工作內容和薪資待遇進行約定。
2023年11月,車某要求網約車平臺與其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后者表示雙方就是合作關系,不予簽訂勞動合同。
為此,車某將平臺告上了法庭。表示其接單時需接受被告管理,管理內容主要是訂單、業績和在線時長,因此構成了雇傭關系。
在審理中,法院指出了三大關鍵事實:雙方簽訂《專職司機合作協議》但未約定薪資待遇,平臺僅收取固定租金;平臺僅匯總接單數據,未實施考勤、培訓等勞動管理;車某得收入來自訂單抽成扣除租金,與平臺主營業務無直接關聯。
法院援引《勞動合同法》強調,勞動關系核心在于人身隸屬性。本案中車某可自主安排工作時間,平臺未形成實質勞動管理,故不構成勞動關系。
綜上,對于車某主張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請,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足,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請。
通過這個案例,可以看出網約車司機與平臺之間,并不屬于雇傭的勞動關系。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例的判決,同步披露《網約車管理辦法》第18條執行現狀:平臺雖履行駕駛員資質審核,但在合同形式選擇上仍存模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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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資料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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