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北京華資律師事務所陳秀云律師、田曉霞律師代理的丹東A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申請國家賠償申訴一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指令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對本案重新審理。這一裁決標志著案件取得重大進展,為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提供了新的契機。
最高法院明確,賠償請求人通過法定程序向司法機關尋求救濟的期間,應當從國家賠償請求時效中扣除;賠償義務機關未及時履職導致時效超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擔。
丹東A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因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丹東中院)在執行程序中超額查封其易變質木材且未及時處置,導致財產損失,于2022年4月向丹東中院申請國家賠償。丹東中院以“超過兩年請求時效”為由駁回申請。A公司不服,先后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遼寧高院)賠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訴,主張其通過法定方式救濟構成時效中斷,且丹東中院未妥善處理查封財產導致損失。
通過法定的方式進行救濟期間是否能構成時效扣除
1. A公司申請國家賠償是否超過法定兩年時效?
2. 其救濟方式是否符合時效中斷或扣除的法定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司法賠償案件適用請求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二款,認定A公司在賠償程序前向丹東中院、上級法院及檢察機關申請確認執行行為違法、尋求救濟的行為,構成時效扣除的正當事由。此外,丹東中院未及時處理訴求的不作為,不應由賠償請求人承擔不利后果,從而突破時效障礙。
精準論證時效中斷事由
陳秀云、田曉霞律師代理本案后,采取以下策略:
1. 證據補強:指導當事人搜集并提交法律救濟材料郵寄單、丹東中院執行文書等證據,證明其曾通過合法途徑尋求救濟。
2. 法律論證:結合《國家賠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系統論證何種法律救濟方式屬于時效中斷的法定情形,并強調賠償義務機關怠于履職的責任。
3. 溝通推動:持續與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溝通法律觀點,強化時效中斷的正當性,最終促使最高法院采納代理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裁決:法律適用錯誤 指令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認定遼寧高院賠償委員會適用法律錯誤,指令其對本案重新審理。
1. 時效管理的重要性:在申請國家賠償時,需嚴格關注時效起算點,并留存通過法律途徑尋求救濟的證據。
2. 救濟途徑的規范性:法律救濟行為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序,方能被認定為時效中斷或扣除的事由。
3. 司法機關的責任意識:賠償義務機關應及時處理當事人訴求,否則可能承擔程序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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