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微法官
第一種:未婚“海王”型黨員干部,與多名異性同時保持戀愛關系、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因違反社會公德,構成違反生活紀律。
第二種:未婚“挖墻腳”型黨員干部,明知異性有配偶的,仍與異性保持戀愛關系、性關系,因違反社會公德,構成違反生活紀律。
第三種:有配偶的黨員干部,與他人長期保持戀愛關系、不正當性關系,但沒有明顯經濟往來,沒有為對方提供基本生活條件的,構成違反生活紀律。
第四種:有配偶的黨員干部,與異性保持戀愛關系、性關系,給予較大價值的財產性利益,如房產、車輛、大額現金、股票等,,構成違反廉潔紀律。若僅給予一些如紀念品、土特產等價值不大的財物,一般不宜作為認定搞錢色交易的事實依據
第五種:有配偶的黨員干部,與異性保持戀愛關系、性關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力為該異性提供幫助的,,構成違反廉潔紀律。
第六種:黨員干部嫖娼的,行為人以付出錢物作為交換條件與賣淫對象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在邏輯關系上,發生不正當性關系與給予財物互為充分必要條件,其行為不但違反等,還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可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以及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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