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下午,麻江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依法對被告人溫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據悉,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期間,被告人溫某某從上家黃某(另案處理)、范某(另案處理)等人處進購“延時王”“黑金剛”“腎寶片”“黃金瑪卡”等多品種保健品,轉而銷售給李某某、舒某某、羅某某、張某某、付某某等人,非法獲利一萬余元。后經鑒定,溫某某銷售的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為有毒、有害食品。
麻江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溫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銷售明知摻有對人體有害的“西地那非”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溫某某在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主動退贓,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故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保健品在法律定性上歸屬“食品”一類,國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西地那非”等非食品原料,違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官提醒:
理性選擇保健品,遵循醫囑,通過正當途徑進行購買,認真查驗食品經營許可證和保健食品注冊證書!
供 稿:林仙情
一 審:陳文豪
二 審:潘航航
三 審:龍 文
簽 發:王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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