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和女友剛訂好婚,
就迫不及待地抱緊女孩想要進行更親密接觸。
女方一把推開了他,
表示一切要等到結婚后再說。
猴急的男子不顧女孩反抗,
強行與其發生了性關系。
事后,
女方情緒激動,
點火燒了臥室柜子和客廳窗簾……
3月25日,
這起曾震驚全國的“訂婚強奸案”二審開庭了,
與一般的強奸案不同,
這起案子特殊的地方在于,
男女雙方已經訂婚,
在還沒正式結婚前。
女方以強奸為名報了警。
在2003年一審時,
很多人議論的焦點都是訂婚中發生性行為是否構成強奸。
而如今,
二審開庭后,
案子又出現了新的疑點。
首先是案件的證據鏈有問題。
根據大同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書顯示,
送檢的女方內褲、下體擦拭物上可疑斑跡中,
未檢出人精斑及STR分型,
事后女方在醫院體檢顯示處女膜完整。
也就是說,
在送檢的所有物品中都沒有檢出被告人的精斑。
所謂強奸并沒有實質性的證據。
其次,
雙方的行為邏輯有很大的矛盾。
女方說自己情緒失控縱火是因為遭到男方強奸。
而根據男方母親證詞,
當天男方并沒有強奸女方,
雙方在發生親密接觸后,
就“房本加名”問題未談攏。
女方情緒失控后。
男方將其反鎖屋內,
準備拿車鑰匙送女方回家。
大概10分鐘左右,
男方回家發現女方點燃了客廳窗簾,
并將臥室門反鎖。
兩人甚至在案發后還曾一起去辦理房產證加名手續。
最后是一段關于男方的電話錄音。
這段當時在一審判決中作為重要證據的錄音如今被男方的母親曝光。
在錄音中,
男方面對“你們訂婚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和
“你對女方進行強暴也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兩個問題均回復“嗯”。
可這段極具誘導性的錄音是誰錄的,
又是在什么情況下錄的尚不可知。
其實,
這起案件的核心爭議在于性行為是否違背女方意志。
根據一審判決,
法院認定男方在女方明確拒絕后強行發生關系。
然而,
從二審男方家屬提交的這些證據來看,
與女方所稱發生性關系存在沖突。
尤其是醫學鑒定結果,
很可能會成為二審辯護的核心突破口。
而更讓法官們棘手的是,
這起案件的當事人處于訂婚狀態,
且已簽訂《訂婚收彩禮協議》,
約定房產加名與彩禮支付。
雖說訂婚是民間習俗,不具備法律效力。
但很多輿論認為,
訂婚儀式及同居行為可能模糊“自愿”界限,
成為女方利用性同意作為彩禮談判的籌碼。
雖說兩人要發生關系,
講究你情我愿。
法律也沒規定女方必須要有和配偶發生性關系的義務。
但在這件事上,
一審定案的理由還有很大的疑問。
明明兩人已經訂婚了,
一起到了婚房內睡覺,
女方處女膜完整、沒有檢驗出男方精斑。
僅憑女方的一面之詞和誘導提問的錄音,
就可以作為定罪的證據。
那是不是說以后夫妻每次發生關系之前,
都要互相錄音、錄視頻,
并且表示“我愿意”才算性同意呢?
那么,
各位親愛的朋友,
你們怎么看這起訂婚強奸案呢?
歡迎留言討論,我們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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