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民解難、為黨分憂,是信訪工作的重要職責使命。在信訪法治化建設縱深推進的今天,撰寫一份讓群眾看得懂、能接受的釋法文書,開展一場兼顧法理與情理的聽證,往往比單純的司法決定更能筑牢司法公信力的根基。
如何通過高質效的釋法說理,讓嚴肅的法律結論轉化為溫暖人心的司法體驗?帶著這個問題,記者在日前舉行的全國檢察機關控告申訴檢察業務實訓師資示范班上采訪了四級檢察院的部分檢察人員,看看他們有什么實招妙招。
穿透紙背的論證,從“說服自己”開始
“這份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把法律條文抄了三遍,可當事人最關心的‘為什么我被打傷,對方卻不構成犯罪’最終也沒說透。”在參與辦理刑事申訴案件中,最高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廳檢察官助理蘭楠格外關注當事人不服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案件的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的釋法說理情況。在她的辦公桌上,幾份法律文書上用紅筆圈出的“硬傷”令她眉頭緊鎖:說理存在邏輯斷裂,查明事實與法律適用前后矛盾,甚至隱藏著不易發現的法律適用錯誤。
通過對千余份法律文書的研究,蘭楠發現許多通病:事實認定當“搬運工”、說理邏輯“打亂仗”、專業表述“不講究”。
這樣的文書,甚至會成為矛盾升級的導火索。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院檢察官江波舉例道:“在涉及民間借貸的民事申請復查案件初核中,如果僅用‘不符合復查條件’7個字回應,可能會引起申訴人的不滿。我們在答復時,會逐一列明‘借款利率是否超過法定上限’‘擔保合同效力如何認定’等問題的解答,同時將借條、銀行流水和法律條文對照講解,申請人就比較容易理解和接受。”
“法律文書的說理實際承擔著開示證據、強化信任等重要功能。若想說服他人,先得說服自己。”蘭楠告訴記者,比如對于持續、逐級申訴的刑事案件,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應當根據需要重新梳理事實,不能簡單照抄,要在說理中體現針對性與差異性,尤其是要區分三類不起訴決定的審查、說理思路。
“法律文書不應是冰冷的法律結論,而是司法與群眾對話的橋梁。”江蘇省昆山市檢察院檢察官葛莎莎認為。
申訴人最關心的問題有沒有說透?專業表述群眾有沒有理解?葛莎莎有過成功的實踐經驗——
申訴人劉某以舉報原任職公司使用過期食品作為研發原料為威脅,要求公司支付20萬元保密費。雙方協商未果后,公司報案,劉某因敲詐勒索罪入獄。劉某在獄中向昆山市檢察院申訴,堅稱自己“舉報維權無罪”。承辦該案的葛莎莎在《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中進行說理:維權要有合法基礎,而索要保密費并無法律依據;維權目的應該正當,而聲稱“給錢就刪視頻”,實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行索財之實。
“說服的前提是對話。我們不僅要提升法律文書說理的邏輯性和說服力,更要學會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溝通技巧。”上海市楊浦區檢察院檢察官翁倩雯認為。
拒絕“坐堂辦案”,聽證要講群眾語言
“我兒子被打傷,你們憑什么說對方不構成犯罪?”在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的接待室里,申訴人張大爺質問。
該院檢察官助理趙娟沒有直接講法條,而是先遞過一杯水:“您先看看這份傷情鑒定,里面提到您兒子的傷情為輕微傷,不屬于輕傷。就像咱們平時摔一跤擦破皮,夠不上‘重傷’,一個道理。”一番家常話,讓張大爺的情緒漸漸平復。
“刑事控告申訴案件的辦理不能對抗,也不能是‘零和’,而要充分傾聽、充分表達,最終找到共識。”最高檢控告申訴檢察廳副廳長馬滔打了個比喻,“公訴人在庭上要論證‘為什么有罪’,控申檢察官卻要解釋‘為什么這樣處理更合理’。”馬滔進一步闡述在控申案件辦理中進行聽證的重要性:“公開聽證的優勢在于讓群眾充分發聲,并由第三方人士評議,有律師、專家在場,更能讓人信服。”
“聽證程序的重要價值之一就是提供化解矛盾、釋法說理的平臺。”江西省上饒市檢察院檢察官劉婕妤給出自己的思考,“聽證是尋找法理與情理的平衡點,以聽為基礎,以證為手段,以說理為目標,實現監督與化解矛盾的統一。”
與法庭上控辯雙方的激烈對抗不同,控申檢察官的“戰場”往往在聽證室與接訪窗口。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有些檢察官對著案卷能理清復雜關系,可面對情緒激動的群眾就犯怵。
對于這種情況,北京市通州區檢察院檢察官李雯迪分享了自己的經驗:“先認同情緒,再講法律。”
李雯迪曾接待一位民事借貸糾紛的當事人,因其未申請再審,不符合檢察監督受理條件,當事人情緒激動地抱怨了近20分鐘。她始終耐心傾聽,沒有打斷。“換作是我,遇到這種情況肯定也著急。”李雯迪告訴記者,等對方情緒平復些,她才拿出案件材料,一邊分析檢察院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據,一邊解釋后續可行的法律途徑,把法理說透的同時,也讓對方感受到被理解。
這種溝通方法,馬滔稱之為“消解對抗性”:“辦理控告申訴案件不能有對抗思維,過硬的專業結論也需要通過柔性的態度和語言進行表達。只有先站到對方立場上,道理他才能聽得進去。”
功夫在辦案內,為釋法說理注入源頭活水
“要充分認識控申檢察兼具專業性、廣泛性、綜合性、群眾性的特點,聚焦法律監督主責主業,進一步回歸到高質效辦案這個本職本源上來。”馬滔表示,在全面推進信訪工作法治化的當下,控申檢察官對高質效辦案有很多思考與實踐。
其中,“反向審視”是提升辦案能力的重要抓手。馬滔向記者介紹說,控申檢察工作作為司法辦案的“最后一公里”,既要加強釋法說理促進矛盾化解,更要通過復盤發現前端辦案存在的問題,促推源頭治理。
遼寧省大連市檢察院檢察官陳錚曾參與一起國家賠償案件辦理,很能說明反向審視的重要性。
賠償請求人王某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立案偵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后羈押。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作出了存疑不起訴的決定。王某以自己“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卻遭羈押”為由,向檢察機關申請賠償。
在該案辦理過程中,陳錚通過反向審視,倒查原案辦理中的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等環節,發現原案在審查起訴階段,司法解釋對“有毒有害食品”的認定標準進行了修改,按照新的司法解釋,賠償請求人的行為已經不能認定為該罪名,王某的行為已經不構成犯罪,認定“存疑不起訴”顯然有誤。
隨后,檢察機關依據刑訴法第16條第6項規定,將原決定變更為法定不起訴。在法院質證中,陳錚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9條第3項的規定,認為本案屬于“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情形,檢察機關依法不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法院賠償委員會最終維持了檢察機關的不予賠償決定,但是我們也從中看到辦案中存在的問題,反向審視提升了個案辦理的質量。”陳錚說。
“每案必評,依法化解”則讓釋法說理有了硬約束。近年來,最高檢控告申訴檢察廳推進刑事申訴案件、國家賠償案件“每案必評、依法化解”工作機制的深化落實,在依法、規范辦案的基礎上,對每起案件均評估成案原因及信訪風險,因案因人制定化解方案,運用釋法說理、司法救助、社會幫扶等手段,推動案件實質性化解。
從文書是否回應全部申訴理由,到聽證是否解決核心爭議,再到群眾反饋是否滿意,都納入案件質量檢查的范圍。馬滔認為,這體現了控申檢察工作“頭尾相接”的閉環管理特點:“入口不暢,矛盾堆積在外;出口不通,問題埋雷留隱患。”
從一份文書的字斟句酌,到一場聽證的耐心傾聽,再到一次上門走訪的真情溝通,檢察機關的釋法說理工作,要像春雨般浸潤人心。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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