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征收房屋來說,理應先進行補償,然后再說搬遷。那些通知要進行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相應的補償以后,那被征收房屋的人就應該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內或者補償協議中確定的搬遷日期完成搬遷工作。在房屋征收過程中,不論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被征收人都不可以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強迫其進行搬遷。
1、法律上如何規范違法拆遷行為呢?
(1)對于違法拆遷房屋提起的國家賠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根據我國的《行政訴訟法》中明確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作為原告方應該為自己受到的損害提供相應的證據。但是因為被告方的原因沒有辦法提供證據的,那么被告對提供證據有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實就是說,被告方在拆遷過程中,應該根據法律明確規定的方式處置并且對相應證據進行保全,以備證明在拆遷過程中已盡義務,對被拆遷人的有關建筑物中的合法財產已妥善處理。
如果說行政機關沒有提供相關證據,那就認做沒有進行舉證。被拆遷人只提供了現場照片、視頻、錄音及財產損失清單等,已經把能進行舉證的方法都用盡了,去證明所產生的相關損失。雖然說對于損失的具體數額無法提供證據,但是也要由行政機關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并且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拆遷屬違法行為。
根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p>
明確了政府對于征收房屋的人根據協議進行補償以后,被征收人就應該按照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不論是單位還是個人在征收房屋時都不可以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的非法方式強迫被征收人搬離拆遷區域。還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從以上這些話中我們可以看到,在征收過程中采用拆遷的方式屬于違法拆遷,被拆遷人有權提起國家賠償。
(3)有違法拆遷征收行為的,應該對受害人予以賠償。
我國的《國家賠償法》中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根據自身的相應職權行使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作為受害人可以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第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第三,是對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第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所以如果因為拆遷的原因給被拆遷人造成損失的,則適用于對征收行為的相關規定。
2、被違法拆遷,可以追究對方什么責任?
對于拆遷方的行為,不管他是程序上還是實體上違法,都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可以具體分為行政侵權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違紀責任。
(1)行政侵權責任指的就是,對于違法的拆遷行為被拆遷人可以提起國家賠償。
(2)行政責任指的是對于拆遷行為,被拆遷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經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產生的結果,會相應在有關行政機關的負責人中考核體現。
(3)還可以進行舉報,上級監督下級所實施的違法行為。當然被拆遷人也可以向檢察機關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相應的負責人查處責任人,然后對相關人員追究違紀責任。
(4)如果拆遷方給被拆遷人造成了嚴重損失,或者給被拆遷方的造成了人身傷害,那么相關負責人就有一定的法律責任,對此可能構成瀆職罪、濫用職權罪或者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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