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等關稅”是不是公平關稅?
在當今全球貿易的棋盤上,美國所采取的“對等關稅”策略,如同一枚特立獨行的棋子,與世界貿易組織(WTO)框架下的最惠國關稅(MFN)原則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如果說最惠國關稅是國際貿易中那件合體的“定制西裝”,那么對等關稅則更像是強行套上的“均碼制服”,既不合身,也顯突兀。
最惠國關稅,作為WTO的核心原則,猶如國際貿易中的一把公平尺,確保了所有成員國在關稅待遇上的平等與公正。一旦中國決定對美國的汽車征收15%的關稅,這一稅率便自動適用于所有WTO成員國的汽車進口。這種全球統一的稅率標準,不僅簡化了貿易程序,更促進了全球范圍內的資源優化配置與產業分工。大數據顯示,全球平均適用稅率約為5%-10%,而美國平均MFN稅率更是低至2.4%,這無疑為全球貿易的自由流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然而,對等關稅卻以一種截然不同的姿態出現在國際貿易的舞臺上。它打著雙邊貿易平衡的旗號,實則是一種差別化的懲罰性關稅。美國依據其《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款,對中國商品征收高達34%的關稅,而對歐盟則征收20%,這種“關稅金字塔”式的稅率結構,無疑是對全球貿易秩序的公然挑戰。更令人咋舌的是,美國2024年的實際平均關稅已飆升至25.1%,這種關稅水平的躍升,不僅背離了國際貿易的公平原則,更可能引發全球貿易的動蕩與不安。
從公平性對決的角度來看,最惠國關稅與對等關稅之間存在著三組核心矛盾。在法律依據上,最惠國關稅遵循的是WTO的第1條最惠國待遇原則,而對等關稅則依據的是美國的國內法。在經濟邏輯上,最惠國關稅承認了各國之間的發展差異,允許發展中國家在關稅上享有一定的優惠,而對等關稅則試圖強制拉平各國之間的稅率差異,這無疑是對發展中國家經濟利益的粗暴剝奪。在實際效果上,最惠國關稅促進了全球范圍內的產業分工與資源優化配置,而對等關稅則可能迫使產業鏈斷裂,導致全球貿易的碎片化與無序化。
以越南為例,其對美國的汽車關稅原為64%,但按照對等關稅的原則,這一稅率需要降至美國皮卡稅率的2.5%。然而,美國的人均GDP是越南的30倍之多,這種所謂的“對等”實際上是對越南經濟利益的嚴重損害,是一種赤裸裸的經濟霸凌行為。
從歷史教訓與現實悖論中,我們不難看出對等關稅的荒謬與不合理。1930年美國的《斯姆特-霍利關稅法》將平均關稅提至60%,結果導致全球貿易縮水66%,直接加劇了大蕭條的蔓延。而今,美國的關稅漲幅已超過了該法案生效前的水平,這無疑是在重蹈歷史的覆轍。更為諷刺的是,美國一邊要求中國降低汽車關稅(現15%),一邊卻對中國電動車征收高達102.5%的關稅,這種自相矛盾的行徑連《經濟學人》都忍不住直呼其為“魔術師式雙標”。
在WTO框架下,發展中國家享有保留更高關稅的權利,這是對其經濟發展水平的認可與尊重。然而,美國的對等關稅主張卻試圖剝奪這一權利,將發展中國家置于與發達國家同等的競爭地位上,這無疑是對其發展權的公然剝奪。正如要求埃塞俄比亞與美國“關稅對等”一樣荒謬,這種強求刀劍與鋤頭“關稅對等”的做法,不僅違背了國際貿易的公平原則,更可能引發全球范圍內的貿易沖突與動蕩。
面對美國的對等關稅策略,中國展現出了其應對的智慧與決心。中國在WTO起訴美國232關稅措施并勝訴的同時,還通過RCEP等機制構建了“新最惠國網絡”,對東盟90%的商品實施0關稅,對智利葡萄酒的關稅從14%逐年降至0。這種漸進對等的模式既遵守了國際貿易規則,又為發展中國家提供了必要的緩沖期與發展空間。
綜上所述,特朗普時代的“對等關稅”實則是一種披著公平外衣的貿易霸凌行為。而WTO的最惠國體系雖然并非盡善盡美,但卻是目前唯一被190多個國家接受的“最大公約數”。真正的公平貿易應該如中國在《世界貿易報告》中所倡導的那樣:“差異化責任+漸進開放”,而非強求各國在關稅上實現所謂的“對等”。在全球化的今天,我們應該以更加開放、包容與合作的姿態來推動國際貿易的發展與進步,共同構建一個更加公平、公正與繁榮的全球經濟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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