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左琳 彭鏡陶 實習生程思妤)江蘇省常州市中醫院附近一小吃店加工胎盤引發關注,4月8日,新京報記者從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工作人員已在7日前往涉事店鋪調查,并讓商家撤下相關廣告,該店此前已經停業一段時間,目前市監局還在與當地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安聯合調查。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該小吃店位于常州市中醫院附近。據揚子晚報/紫牛新聞報道,涉事商家曾表示,胎盤加工是指將胎盤制成膠囊,而這些胎盤都是從產婦手中獲得的。對于胎盤是否從醫院流出,常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一位工作人員表示,正配合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
新京報記者檢索發現,2005年,原衛生部在《關于產婦分娩后胎盤處理問題的批復》中提到,產婦分娩后胎盤應當歸產婦所有。產婦放棄或者捐獻胎盤的,可以由醫療機構進行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胎盤。如果胎盤可能造成傳染病傳播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告知產婦,按照《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消毒處理,并按照醫療廢物進行處置。
最新的《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則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買賣胎盤的行為存在諸多風險。首先是健康風險,胎盤加工坊多為地下作坊,胎盤制作成膠囊的過程中沒有衛生保障,胎盤來源也沒有保障,一些母體可能攜帶艾滋、乙肝等傳染病毒,一旦帶有傳染病毒的胎盤被制成膠囊出售給消費者,很容易使消費者感染;其次是法律風險,胎盤作為可能攜帶病原體的醫療廢物,屬于《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中禁止買賣的范疇,買賣胎盤顯屬違法。
趙良善表示,如以營利為目的買賣胎盤,屬于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涉嫌非法經營罪。依據《刑法》第22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趙良善建議,為有效遏制胎盤販賣這一亂象,產婦分娩后應主動與醫療機構溝通胎盤處置方案,保留書面協議;醫療機構需依法行事,建立胎盤管理規范,避免因操作不當引發法律風險;強化監管與處罰,相關部門應加大對非法買賣胎盤行為的打擊力度,保障公眾健康與法律尊嚴。
編輯 彭沖 校對 付春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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