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如僧律師,稅務訴訟律師,原則上只辦稅案。
單位: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最近在辦一個當事人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案件。目前是審查起訴階段,當事人認罪認罰,自首,上繳了開票費,馬上就要找檢察院量刑協商了。
一、認罪認罰是一個獨立的量刑情節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自首是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首不要求當事人認罪,更不要求當事人認罰,最常見的情形就是當事人對行為的辯解,即認為自己不構成犯罪的,不影響自首的認定。都不認罪了,就更加不認罰了,即不認罰也不影響自首的認定。
從這里可以推出,自首的當事人可以拒絕檢察院提出來的量刑建議,可以不服法院的判決,可以上訴要求二審法院改判。
認罪認罰就不一樣了。
認罪認罰表現為在偵查階段,就愿意接受處罰;在審查起訴階段愿意同意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包括罪名的認定,刑期的認定,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審判階段,愿意接受法院判處的刑罰;原則上放棄上訴。也就是說,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認罪認罰的,相當于棄械投降了。
另外,認罪認罰還包括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這對司法機關來說,意義重大,可以起到訴訟分流,節約司法資源的效果。但是對當事人來說,相當于自綁雙手雙腳的棄械投降。
二、認罪認罰與自首具有一定重合關系
《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6條規定,“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訴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這里的“如實供訴自己的罪行”跟自首當中的“如實供訴自己的罪行”,意思是一樣的。
《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九條第2款規定:“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一般應當大于僅有坦白,或者雖認罪但不認罰的從寬幅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節,同時認罪認罰的,應當在法定刑幅度內給予相對更大的從寬幅度。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不作重復評價。”
這里的“不作重復評價”并不是說,在量刑的時候,當事人認罪認罰了,就不考慮當事人的自首情節了,只是不考慮自首中的“如實供訴自己的罪行”情節,還是要考慮自首當中的“自動投案”情節。
三、舉一個例子
假設在一個當事人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案件中,當事人僅是自首,沒有認罪認罰,檢察院給予了當事人30%的從寬幅度;當事人僅是認罪認罰,沒有自首,檢察院給予了當事人20%的從寬幅度;當事人既認罪認罰,又自首的,檢察院能不能給予當事人50%(30+20=50)的從寬幅度呢?
不能。
自首的30%的從寬幅度里包含“自動投案”+“如實供訴自己的罪行”。
認罪認罰的20%的從寬幅度里包含“自愿如實供訴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認罰”。
在考慮自首的從寬幅度時,考慮到了“如實供訴自己的罪行”情節,接著在考慮認罪認罰情節時,就不能考慮“自愿如實供訴自己的罪行”了,只能考慮“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情節+“認罰”情節。
所以,當事人既認罪認罰,又自首的,檢察院給予當事人50%的從寬幅度不是50%,可能是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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