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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川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公告
沐川縣鄉里萊農產品批發市場有限公司等47家企業:
沐川縣鄉里萊農產品批發市場有限公司等47家企業(以下簡稱:當事人)連續2年及以上未報送年度報告且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至今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取得聯系。2025年1月3日,本局通過沐川縣人民政府網站(綠色明珠網)公示發布了提示性公告,當事人逾期仍未履行年報公示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本局于2025年2月24日在“沐川發布”公眾號和沐川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公告欄發布《沐川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公告》,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主張上述法定權利。
當事人連續2年及以上未報送年度報告且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至今未改正、且通過當事人登記的住所無法取得聯系的行為違反了《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款:“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的規定,構成未遵守《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違法行為。
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八條:“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企業因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及2025年2月14日本局案件審查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決定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
因通過登記地址和電話無法聯系,無法直接送達和郵寄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現以公告方式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沐川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附件: 沐川縣鄉里萊農產品批發市場有限公司等47家企業名單
沐川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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