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時間4月9日,中國足協公布了本賽季第六期的裁判評議,共認定有3例裁判錯漏判。
判例一
中超聯賽第4輪,長春亞泰VS武漢三鎮,比賽第34分鐘,武漢三鎮9號隊員在對方罰球區內與長春亞泰4號隊員發生接觸后倒地,裁判員未判罰犯規,VAR未介入。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多數成員認為:從傳球路線和雙方隊員身位來看,武漢三鎮9號更有機會觸球射門,長春亞泰4號在其身后推搡造成武漢三鎮9號動作受限,身體失去平衡倒地,應判長春亞泰4號在本方罰球區內推搡犯規,并且破壞對方明顯進球得分機會,判罰球點球,并向長春亞泰4號出示紅牌罰令出場,VAR應介入。裁判員決定錯誤,漏判罰球點球、紅牌,VAR未介入錯誤。
判例二
中超聯賽第4輪,長春亞泰VS武漢三鎮,比賽第79分鐘,武漢三鎮8號隊員在對方罰球區內與長春亞泰15號隊員發生接觸后倒地,裁判員未判罰犯規,VAR未介入。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多數成員認為:雙方腿部發生接觸造成倒地,守方長春亞泰15號處于正常向球移動過程中,武漢三鎮8號右腿進入對方跑動路線,造成接觸,從接觸情況和力度來看,屬于正常身體接觸。裁判員未判罰長春亞泰15號犯規的決定正確,VAR未介入正確。
判例三
中超聯賽第4輪,長春亞泰VS武漢三鎮,比賽第87分鐘,長春亞泰9號隊員手臂與武漢三鎮2號隊員發生接觸,裁判員未判罰犯規,VAR未介入。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一致認為:長春亞泰9號已經觀察到對方隊員位置,屬于爭搶球時有意地、不合理地使用手臂,但接觸部位并非完全是肘部,也無清晰擊打對方頭面部的動作,不應出示紅牌,應視為魯莽犯規并予以黃牌警告。裁判員臨場決定錯誤,漏判攻方犯規和黃牌;因不屬于紅牌事件,VAR未介入正確。
判例四
中超聯賽第4輪,長春亞泰VS武漢三鎮,比賽第90+1分鐘,雙方爭搶球,長春亞泰11號隊員腳部與武漢三鎮28號隊員腿部發生接觸,裁判員未判罰犯規,VAR未介入。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一致認為:長春亞泰11號踢球動作合理,觸球清晰,踢球后腿部擺動正常,無附加犯規動作。武漢三鎮28號在爭搶中腿部進入對方腳部之下的位置,雙方在觸球后極短的時間內發生接觸,屬于意外和不可避免的接觸,雙方均不犯規。裁判員決定正確,VAR未介入正確。
判例五
中超聯賽第4輪,上海申花VS云南玉昆,比賽第77分鐘,上海申花23號隊員鏟球后,腳部與云南玉昆14號隊員腿部發生接觸,裁判員未判罰犯規,VAR未介入。
對于此判罰,評議組一致認為:上海申花23號將球鏟出后接觸對方腿部,剮蹭對方小腿球襪及護腿板,其力度和接觸程度不構成嚴重犯規,不應出示紅牌,應視為魯莽犯規并出示黃牌警告。裁判員臨場決定錯誤,漏判犯規和黃牌;因不屬于紅牌事件,VAR未介入正確。
判例六
中超聯賽第5輪,上海海港VS上海申花,比賽第82分鐘,上海申花20號隊員進球,裁判員判進球有效;VAR查看進球事件,經越位劃線后確認進球有效。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一致認為:在查看該進球時,VAR對于攻方傳球或觸球一瞬間關鍵幀的選擇準確。之后在對雙方隊員進行劃線判定時,身體部位選擇正確,劃線判斷結果正確。根據競賽規則和VAR操作規范,當雙方隊員劃線重合或守方倒數第二名隊員更接近于本方球門線時,均視為攻方隊員不處于越位位置。此判例中VAR操作流程符合規范,操作方法和結果均正確。針對劃線畫面與球員傳球或觸球一瞬間是否同步的社會關切,評議組做出說明:在VAR選擇傳球或觸球一瞬間關鍵幀后,會切換到適合劃線的畫面,此過程中各個角度和機位的畫面嚴格同步,不會改變所選關鍵幀。此為VAR系統的基本條件和基本功能,中超聯賽使用的VAR系統在每場比賽賽前,都會進行各個機位和畫面的同步測試,確認無誤后才會開始比賽。此判例裁判員決定正確,VAR操作正確。
判例七
中乙聯賽第3輪,蘭州隴原競技VS山東泰山B隊,比賽第63分鐘,蘭州隴原競技前場擲界外球至對方罰球區內,雙方隊員爭搶后蘭州隴原競技隊員倒地,裁判員未判罰犯規。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一致認為:從現有單一機位視頻看,山東泰山B隊兩名防守隊員包夾防守對方隊員,其中內側的防守隊員有可能觸到了球,攻方隊員的倒地有可能與內外側兩名防守隊員的接觸有關,但從現有視頻判斷不足以構成犯規。支持裁判員做出的不犯規的判罰決定。
判例八
中乙聯賽第3輪,泰安天貺VS長春喜都,比賽第33分鐘,泰安天貺進攻傳中,9號隊員在對方罰球區內頭頂球,長春喜都8號隊員腳踢球,裁判員未判罰犯規。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一致認為:在雙方爭搶時,球的高度已經處于可以用腳爭搶的合理高度,從現有視頻上看長春喜都8號踢球時腳未踢到泰安天貺9號頭部,并且踢球后立即收腿,無附加犯規動作。支持裁判員做出的不犯規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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