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反詐意識和防范能力,南寧市法院發布三起電詐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旨在提醒廣大人民群眾筑牢思想防線,守好“錢袋子”。
(圖片源自網絡)
案例一:鄧某某、李某某詐騙案——利用幫助炒股名義實施詐騙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起,被告人鄧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仍多次幫助他人轉移、購買手機或經他人處理后取回,被告人李某某則將處理過的手機及“炒股資料”郵寄至指定地址及人員手中。其中,農某某就是收到“新手禮包”的一員。其在網絡上看到“股掌會”相關信息后聯系對方,對方向其發送直播鏈接介紹的股票投資APP并“教授”如何掌股。期間,農某某收到對方寄送的創始人親筆信件、“油管暢通操盤秘籍”及炒股專用手機等材料和物品,其被材料所宣稱的“高回報高收益”“莊散聯盟市場運作”“共創投資傳奇”等字樣吸引,且手機上已安裝好交易軟件,電腦上也有交易網站,誤認為是正規平臺,進而放松警惕,被一步步引誘在平臺開戶、充值炒股理財,最終賬戶被凍結套牢,損失巨額財產。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鄧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六個月,并處罰金,追繳二人的違法所得,沒收并上繳國庫。
【法官提醒】
通過視頻學習、掌股教學培訓后在指定平臺進行投資炒股就能有高額回報?新學員即贈送“秘籍”和手機等禮物?遇到這樣的“好事”可千萬不要相信,投資有風險,穩賺不賠都是不法分子常用的噱頭。投資者需提高防范意識,通過正規的平臺、渠道投資,切莫相信不法分子的花言巧語,被假冒的非法虛擬平臺、軟件制造的假象所迷惑,落入電信詐騙陷阱。
案例二:黃某詐騙、偷越國(邊)境案——偷越國(邊)境,赴緬北參與電信詐騙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被告人黃某在王某某(另案處理)的拉攏下,產生了去緬北地區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賺錢的想法。之后,黃某在王某某等人的安排下,以出境旅游的名義辦理了出入境護照,伙同王某某等人持護照從廣州白云機場出境前往泰國曼谷,并在他人的安排下到達緬北果敢地區,進入電信網絡詐騙窩點。同年7月至10月,黃某以“將軍”為代號,在詐騙分子的安排下,統一學習詐騙話術后,包裝成虛假的成功人士,通過社交賬號添加、誘騙網友,從事電信詐騙引流工作。直至同年10月28日,黃某入境后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違反國(邊)境管理規定,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以旅游為由申領出入境證件,出境后即前往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窩點,情節嚴重;黃某參加境外犯罪團伙,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有其他嚴重情節,其行為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詐騙罪。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以偷越國(邊)境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法官提醒】
境外不是法外之地,國家正在以雷霆之勢開展跨境電詐聯合打擊行動,絕不姑息任何違法犯罪行為,廣大群眾莫被“高薪”誘入犯罪深淵,對宣稱“包機票、高提成、免學歷”的“海外高薪招聘”信息需保持高度警惕,所謂的“高薪天堂”,可能是電詐團伙通過暴力控制、限制人身自由、毆打強迫從事殺豬盤、裸聊、投資理財等電信網絡詐騙活動,不僅護照被扣留,逃跑者還慘遭毒打,部分人甚至被轉賣至其他詐騙窩點,淪為犯罪分子斂財的工具,最終鋃鐺入獄。
案例三:莫某某等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購買高價手機再轉售套現
【基本案情】
被告人莫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找到被告人曾某某、盧某某提供銀行卡賬戶,配合上游轉移違法犯罪所得資金。曾某某、盧某某又先后找到被告人彭某某、黃某某提供銀行卡賬戶,繼續幫助莫某某配合上游人員轉移違法犯罪所得。
2022年3月4日,莫某某收到曾某某、盧某某提供的盧某某名下工行卡賬戶后,聯系上游將違法犯罪所得轉進該卡。曾某某、盧某某隨即購買13臺蘋果手機(價值12萬余元)并交給莫某某。莫某某隨后將手機轉售他人套現。經查實,盧某某該銀行賬戶于當日收取了上游犯罪被害人張某被騙款項6萬元。
2022年3月6日,曾某某、盧某某找到被告人彭某某提供名下銀行卡。先由莫某某聯系上游人員將款項轉進該銀行卡,后曾某某、盧某某、彭某某購買21部蘋果手機(價值19萬余元)交予莫某某。經查實,彭某某銀行賬戶收取了上游犯罪被害人李某被詐騙款項1.2萬元。
2022年4月9日,曾某某、盧某某找到被告人黃某某提供名下銀行卡收取上游錢款,采用上述手段高價購買15臺蘋果手機(價值13萬余元)并轉賣“套現”。經查實,黃某某該銀行卡賬戶于當日收取上游犯罪被害人茹某被詐騙款項1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莫某某等人明知是違法所得而進行接收轉移并幫助套現,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莫某某等人三年六個月至十一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六萬元至二萬元不等罰金,追繳各被告人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法官提醒】
在本案例中,莫某某等人妄圖采用正常的市場商品交易方式“套現”轉移犯罪所得,逃避法律追究,該犯罪手段隱蔽,不僅干擾了正常的經濟管理秩序,也給司法機關的偵查和打擊工作帶來了挑戰。商家和普通消費者在市場交易中,應警惕異常交易行為,提高識辨電信網絡詐騙的能力,當遇到交易價格嚴重偏離市場價,或者交易數量、頻率與交易主體的經營規模、范圍明顯不符等可疑交易行為時,應及時向相關部門舉報。廣大人民群眾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妥善保管、使用自己的信用卡或儲蓄卡及其密碼,不要外借、轉賣給他人使用,切勿因一時貪念因小失大,觸犯刑律。
作者:韋婷婷
來源:西鄉塘區法院 青秀區法院 興寧區法院
編輯:桂小雯
校對:余躍
初審:伍彬
復審:王玉梅
終審:卓曉陽
有態度 | 更權威
微信ID:NNZJFY
官方網站:南寧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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