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兩部手機,幫人撥通電話,不用出聲說話,時薪近千元,心動了嗎?天上掉了個“大餡餅”,千萬警惕!
近日,由泰和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郭某、曾某就想通過此種方法賺取好處費,二人因構成詐騙罪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案情回顧
2024年8月,被告人郭某以“高薪”誘惑,招攬機主代為撥打詐騙電話,被告人曾某獲悉后同意加入。二人作為詐騙團伙的中轉“橋梁”,利用兩部手機同時打開揚聲器,一部手機通過社交軟件與詐騙分子接通語音,另一部手機撥打被害人電話,實現語音中轉。電話中,詐騙分子冒充某音客服,以指導被害人關閉某音百萬醫療保障的扣費為由,誘導被害人添加好友,進而實施詐騙行為。被害人劉某因接到該詐騙團伙的電話被騙錢財549998元。
檢察官提醒
1
警惕“非接觸式”高薪兼職。凡要求遠程操作手機、代撥電話的兼職,均為詐騙話術。
2
不出租、出借、出售電話卡、銀行賬戶和互聯網賬號。切勿貪圖小利,以身試法。
3
發現“手機口”項目招聘,保留證據,主動向公安機關提供線索或向平臺舉報發布賬號。
4
對于不明來源的人和物,群眾需提高警惕,不盲目不輕信。做到“未知鏈接不點擊,陌生來電不輕信,個人信息不透露,轉賬匯款多核實”。
法條鏈接
【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來源:泰和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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