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林地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為規范全市林地管理,結合重慶實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退耕還林條例》和《自然資源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 鞏固退耕還林還草成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2〕191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于支持重慶開展統籌協調耕林空間試點的意見》(自然資辦函〔2025〕183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統籌協調耕林空間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25〕17號),經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市林業局研究,制定本辦法。
一、依法依規管理邊界內林地
第一條 明確管理職責。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開展林業行政審批、林業行政執法、森林生態保護修復、森林資源監管、林地用途管制、森林經營利用、林業產業發展等。
第二條 嚴格林地邊界管理。林地管理邊界內的林地應保持穩定。因依法依規征占使用林地導致林地減少、統籌國土綠化空間規劃實施導致林地增加的,由區縣規劃自然資源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確認,結合年度國土變更調查開展更新。
第三條 特殊情況處理。在日常管理、審批、執法工作中,核實為已批準的臨時占用林地或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設施林地、認定為違法占用的林地,應在林地管理邊界年度更新中調入。
二、分類處置退耕還林還草地塊
第四條 已成林成園成草的。納入林地管理邊界,統一按林草資源監督執法。
第五條 耕地保護紅線外未成林成園成草的。據實調查,按林地管理,持續通過補植補造補播等措施提質增效,耕地逐步退出,納入林地管理邊界。
第六條 耕地保護紅線內未成林成園成草的。落實鞏固成果責任,確保退耕任務規模不減少,持續通過補植補造補播等措施提質增效,分類處置林耕矛盾:退耕還生態林(草)的,據實調查,按林地管理,耕地逐步退出,納入林地管理邊界;退耕還經濟林(果)的,設置過渡期至2035年,過渡期內按耕地調查,按林地管理,正常開展森林經營,嚴禁拔苗砍樹。
確屬優質耕地退耕還林還草的,有條件的仍允許“林糧間作”,或在25度以上坡耕地、石漠化耕地等擬騰退的耕地上易地造林,補足規模,所涉資金由區縣自行解決。
涉及退耕地塊建設占用等情形的,應落實責任,易地補足退耕任務規模。
第七條 耕地保護紅線內因災損毀的。適宜恢復為耕地的,按程序核銷,清退補助資金;不適宜恢復為耕地的,納入林地管理邊界,恢復林草植被。
三、明確邊界外林地管理
第八條 用地審批和執法。由規劃自然資源部門統一負責用地審批和執法。
第九條 林木采伐管理。由區縣林業主管部門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按面積控制采伐量,不納入采伐限額管理。申請主體負責采伐安全管理,僅提供權屬證明,采伐許可證備注“非林管林地”。
第十條 森林資源安全管理。森林防滅火工作由應急管理、林業、公安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林業有害生物監測、檢疫和防治工作由林業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 古樹名木管理。按照分布區域由相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按照《古樹名木保護條例》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二條 國土綠化空間管理。已實施國土綠化項目并通過驗收成林的地塊,及時納入林地管理邊界。已實施國土綠化項目尚未驗收或未通過驗收的地塊,參照林地管理,暫不納入林地管理邊界,林業主管部門加強監管,確保中央和地方投資造林綠化項目閉環管理。
四、其他
第十三條 各地在管理中出現疑難問題或爭議矛盾,及時報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市林業局協調解決。
來源:重慶市林業局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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