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長汀法院持續加大對拒執等行為的打擊力度,遏制逃避執行、抗拒執行和阻礙執行等違法行為,不斷完善打擊拒執犯罪常態化機制,保障當事人勝訴權利,維護法律權威。現開設“不履行 就執‘刑’”欄目,選取長汀法院判決的拒執犯罪典型案例向大家公布,發揮案例的警示作用和普法價值,助推形成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的社會風尚。
四
長汀法院審結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判處被告陳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原告鐘某某與被告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法院判令陳某某歸還鐘某某本金并支付利息。判決生效后,陳某某未自覺履行判決書確定的還款義務,鐘某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及時向被執行人陳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騰房公告等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陳某某及同住家屬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陳某某及同住家屬未能按期配合執行騰房,執行法官先后多次告知被執行人陳某某及其家人協助配合法院執行該房產拍賣義務,并張貼騰房公告,但被執行人陳某某拒絕協助、配合執行,致使法院生效判決長期未能執行。鑒于被執行人陳某某拒不履行,法院將被執行人陳某某以“拒執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此后,縣檢察院就陳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提起公訴。
被告人陳某某妨害司法秩序,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致使法院判決、裁定無法執行,陳某某到案后履行了執行義務,自愿認罪認罰,綜上,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根據被告人陳某某的犯罪事實和悔罪表現,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誠信為本。作為被執行人積極配合執行法官工作是基本義務,自覺主動履行債務也是做人的基本底線和準則。如果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的,包括隱瞞財產信息或其他手段規避執行,情節嚴重的,將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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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蔡沔高 劉 燚 -
- 編輯:王慧慧 -
- 審核:廖騰旺 -
-監制:陳廣生-
長汀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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