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下午13時許
溫州市平陽縣萬全鎮一廠房起火
經消防救援人員緊張撲救后
現場明火迅速被撲滅
但事故造成廠房及部分設施設備受損
經現場勘查
李某指使作業工人蔡某某
在未進行動火審批的情況下
進行切割作業
直接導致此次火災事故的發生
事件回顧
當天下午
該廠房內動工使用的機器出現故障
李某指使作業工人蔡某某
使用角磨機對生銹的管子進行切割
在對作業現場雜物進行清理后
作業工人蔡某某在廠房工人陳某某的看護下
進行切割作業
(作業現場:上方為環保設備的排煙管道,下方為工廠機器)
(圖為蔡某某在切割機器設備管道的切割點)
在切割管道過程中
飛濺的火花被位于機器上方的
環保設備排煙管道吸入
火花將管道內堆積的滌綸灰塵點燃后
自排煙管道內部開始起火
隨后引發火災
(圖為燃燒至變形的管道)
(起火位置呈現由上向下燃燒痕跡)
據統計,此次火災過火面積為5平方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500元。
李某指使蔡某某在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使用角磨機切割過程中過失引發火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決定給予李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處罰。
溫溫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動火作業現場熔融的金屬火花
會到處飛濺
操作不慎極易引發火災或爆炸
01
2025年1月17日,北京市石景山區,首鋼園焦化路南側一廢棄鍋爐發生火災,經調查,起火物為焦油煤渣,火災原因系施工人員動火作業操作不當,引燃可燃物所致。
02
2024年1月11日8時55分,廈門金達威維生素有限公司(簡稱金達威公司)在福建廈門海滄區的工廠內,因違規施工焊接引發了污水處理池內的可燃氣體閃爆事故。此次事故導致4人死亡、2人重傷,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530萬元。
動火作業時一定要做到安全第一
各企業單位要牢固樹立安全生產觀念
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及時消除火災隱患苗頭
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防范動火作業“十不準”
請記牢?。?!
來 源:平陽縣消防救援大隊
編 輯:劉陳婷、胡佳錦
一 審:金鶴立
二 審:葉聰
終 審:葉衍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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